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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故事|Audit 该翻译为“审计”还是“核查”?

审计云 /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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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核查行为采用了未经核实、未经洛基木业认可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严重存疑的数据,违背了会计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准则,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通常合理人的必要注意义务,玛泽所主观上具有过错,基于该过错出具的两份书面核查报告即属违法行为

    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定业务,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这是审计行业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审计机构主体的合法性。

    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在设立之前(核准制)或者设立之后6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证书,多数情况下其主体合法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于境外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中国境内执业审计业务,则需要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

    1993年10月31日首次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就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执行审计业务,必须申请临时执业许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境外公司来中国内地投资日益增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业也不断增多。内地与港澳签署CEPA及其补充协议(2013年以后),与台湾签署ECFA(2010年),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也更加频繁,临时执业地域范围也从最初的沿海开放城市逐步扩大到近30个省(市)。

    2011年3月,财政部颁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明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第十二条)。

    本期案例涉及到的民事判决书完整资料详见《案例汇编---2020CV3:侵权责任》第735页至第741页。

     

    一、关于玛泽

    总部位于法国的玛泽(Mazars)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领先的国际审计、税务和咨询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由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2万多名专业人士组成的国际集团,为欧洲第五大会计师事务所。

    玛泽于1997年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办事处,随后分别于2002年和2007年设立了上海和广州办事处。2015年12月,国内领先的众环海华与中审亚太主体完成联合,更名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时与玛泽集团圆满完成联合。(以上信息来源于玛泽中国网站)

     

    玛泽在合并中审众环之前,曾于2011年1月获得财政部批复的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财会函[2011]7号),有效期为2011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

     

    二、洛基木业的专利费许可

    2001年4月成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的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进行“洛基”品牌系列装饰板、复合强化地板、实木复合强化地板、实木地板、PVC塑胶地板、木门的生产与销售。

    2007年4月,洛基木业与总部位于瑞典的威林格公司(V?LINGE Innovation AB)签订若干项专利签订《许可协议》,获得授权在中国境内生产其木地板专利产品,其中7.2条“许可人审查授权许可费的权利”(b)款约定:

     

    被许可人应保留包含所有可能必要细节的产品销售和供货记录,以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此类记录按惯例保存所在的地方将该记录提供给许可人处置(费用由许可人全权承担),以便由许可人选择并经被许可人接受的一名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检查,从而验证报告给许可人的产品销售量和该销售量的应付款项是否准确和完整,和/或验证被许可人是否在其他方面遵循本许可协议。

    此类调查应当允许每年执行一次。许可人应当提前至少5个营业日,发出其想要查阅被许可人的产品销售记录和书面通知。

    如果会计师的报告显示,针对任何检查期,销售量的少报部分大于或等于3%,则被许可人应当支付全部核查费用。如果会计报告显示,针对任何检查期,销售量的少报部分超过10%,则被许可人应当缴纳一笔10000美元的固定罚款,并针对少报的销售量,按平方米支付两倍的专利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还应当支付全部核查费用……。

     

    2016年11月,威林格公司向洛基木业发送电子邮件,称按照许可协议7.2.b条指定独立事务所Mazars对洛基木业进行核查

    洛基木业虽提出“忙得不可开交”,但最终于12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同意“2016年12月12日至14日”为核查日期。

     

    三、核查(Audit )

    2016年12月16日,玛泽所在核查工作结束2天后,向威林格公司出具书面报告,“结论和发现概要”段载明,“……向审计师提供的销售额与税务部门的销售信息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额,进出口数据库与向审计师提供的销售额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额,估计的平方米数差异额随附在附件中……”;

    而报告附件2“预估未报告给威林格公司的数量”显示:预估未报告的平方米数总计13,478,000

    威林格公司依据玛泽的书面报告及结论,于2017年2月2日向洛基木业发送主题为“关于核查结果的违约通知”的电子邮件,书面通知洛基木业“5.没有向威林格公司提供正确完整的产品销量报表;6.没有就在许可区域销售的所有产品支付许可费”等严重违反双方签署的许可协议,要求洛基木业立即按照如下规定对所述的重大违约进行补救:

    就2009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在许可区域销售的所有产品提交正确的报告;书面确认后续会遵守合同义务;支付尚未缴付的许可费12,093,380美元624,424欧元;支付罚金1万美元;及全部核查费用。

    2017年4月,在收到威林格公司发送的玛泽出具的书面报告后,洛基木业于18日以《询证公函》的方式,对玛泽事务所的受托事项、执业许可、审计程序以及作出报告所依据的数据提出了询问和质疑。

    因洛基木业与威林格公司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全英文版本,英文协议中的“audit”一词,洛基木业认为应翻译为审计,玛泽受托从事的就是审计工作。随后,洛基木业向江苏省财政厅递交《关于投诉举报玛泽所在中国内地违法执业的相关情况说明》,对玛泽的违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

    审计云提示:如前文所述,玛泽于2011年1月取得的财政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日为2016年1月8日,而玛泽对洛基木业专利费许可的核查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至14日。

     

    2017年7月24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公告:

     

    经核实,玛泽所受威林格公司委托对洛基木业的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玛泽所停止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执业活动,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特此公告。

     

    而玛泽认为其接受威林格公司的委托,就洛基木业专利授权费的“Audit”行为性质是审核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审计,无需事先取得财政部门的审批

    针对江苏省财政厅的公告,玛泽将江苏省财政厅为被告、洛基木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至本期案例判决(2019年12月5日)时,该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注册会计师法》中有关审计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许可协议中的“Audit”究竟是审计业务还是非审计业务尚无官方定性,常州中院对本案例所涉侵权行为以“核查”予以指代,审计云亦原词引用。

     

    四、侵权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玛泽在中国内地非法执业的公告发出后,2017年8月16日,洛基木业向玛泽发送《公函》(电子邮件同时抄送威林格公司以及“上海玛泽”),表示玛泽前期出具的书面报告罔顾事实、玛泽所和“上海玛泽”属于非法审计行为,并附有江苏省财政厅的公告内容,要求玛泽所撤回审计报告,并将撤回决定通知洛基木业和威林格公司。

    次日,威林格公司电子邮件回复洛基木业,坚持认为“洛基木业在相应年份报告的销量远远低于实际销量,正如玛泽所进行的审计一样……”,并表示威林格公司目前不会撤销对洛基木业违约行为的指控亦不会敦促玛泽所撤销有关报告

    2017年9月1日,玛泽所再次向威林格公司出具书面报告,“报告目的”段载明“本报告是2016年12月16日所签发报告的补充性核查……本报告的结论和发现取代了2016年12月16日报告附件2的结论和发现”;“结论”部分载明,“基于分析所采用的来源、估计和假设,2009年至2016年(第三季度)期间平均大约少报960万平方米”;报告附件通过基于收入信息、出口信息、进口信息三种分析方式总结对比,以三种方式的差异额平均数,得出未报告给威林格公司的预估平方米数为9,597,000

    2017年12月,洛基木业以侵权责任为由,将受托从事非法审计的玛泽起诉至常州市中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

    1、判令玛泽立即停止违法审计侵权行为,撤回审计报告,如不予撤回则由法院判决撤销以排除妨碍;

    2、判令玛泽自行销毁洛基木业提供的全部审计资料,包括全部电子档案及玛泽所审计人员现场拍摄的全部照片,并且不得将洛基木业提供的审计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

    3、赔偿洛基木业经济损失310万元(人民币,暂定);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法院审理

    洛基木业的起诉书称:2016年12月12日至14日,玛泽工作人员在未征得洛基木业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到其公司进行非法审计,并于16日作出审计报告。该报告称洛基木业在被审计期间向威林格公司瞒报了大量专利产品,威林格公司根据该报告于2017年2月向其索赔超过1,500万美元的违约金,洛基木业不认同该审计报告,威林格公司遂以终止专利授权、向原告客户发送通知和诉诸法律相威胁。

    玛泽所是瑞典的会计执业机构,且未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对作为中国法人的洛基木业进行审计,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属非法执业。洛基木业就此向江苏省财政厅进行投诉,江苏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予公告,责令玛泽停止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执业活动,5年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玛泽所未经临时执业许可对洛基木业进行非法审计,且审计报告使用来源不明、不真实的非法数据,报告严重不实,妄称洛基木业瞒报数量巨大的专利产品,导致被专利授权人追索数额巨大的赔偿款,该非法审计行为和不实审计报告,严重侵犯了洛基木业的合法权益。

    玛泽所代理律师答辩称:

    一、玛泽所在12月12日至14日现场工作期间,洛基木业拒绝配合,且提供的数据与玛泽所从其他方面了解的信息无法印证,存在隐瞒销售数量并逃避巨额专利费用的重大可能性,玛泽所于12月16日向威林格公司出具审核报告,说明了调查了解的情况,并给出相应分析意见。

    二、玛泽所不同意江苏省财政厅的处理意见,本案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审计工作,并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三、玛泽所合法开展专利费审核工作,不构成侵权。1、玛泽所系接受委托合法开展审核工作,并无过错行为;2、报告不存在不实;3、没有损失和因果关系。

    四、洛基木业的具体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该项审核工作已经结束,不存在是否判决停止的问题;2、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自主意见,非行政行为,不存在判令撤回或撤销;3、要求销毁审计资料无依据;4、索赔的诉讼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

    案件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玛泽所就其出具报告中所涉及的“一个代理机构从中国税务局收集到的财务信息”、“进口信息源于美国海关而出口信息源自中国海关”作出进一步解释,但玛泽称“是玛泽所专有的保密信息,不愿意对外披露”;庭后玛泽所又以书面方式向法院说明,玛泽的数据来源之一是美国知名的Import Genius公司,其信息来源为“完整的美国海运提单数据-只要经过美国港口的货物,我们都能找到其对应的提单记录,我们的数据库可以查询包含美国进口商、出口商、产品名称、重量等提单信息”。

    另据法院查明,玛泽所(MAZARS SET Revisionsby r?AB)成立于1991年11月13日,系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料“签字效力”部分显示:任意两名董事会成员可以代表公司签章。

     

    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玛泽所就洛基木业履行专利授权许可协议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后续向专利权人出具书面报告的行为,玛泽所为外国法人,双方在庭审中均一致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本案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关于玛泽的核查行为是否侵害了洛基木业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可非难性,即其主观状态应受谴责,对此,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即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独立、客观、严谨是会计师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准则,此为该职业从业人员共同恪守的国际通行准则。违背基本职业准则,即意味着突破了注意能力底限,在此情形下实施的行为就显然低于其所属领域从业人员的一般注意标准,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玛泽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其会计师从事会计行为,并非仅需具有所属职业通常须有的专业能力,更应遵循与其职业要求相适应的职业准则。

    以玛泽所被诉的“现实行为”与其所属行业通常合理人的“当为行为”进行比较考量,本院认为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理由为:

    玛泽所根据威林格公司的委托,对洛基木业执行涉案核查业务,作为执行核查业务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应独立、客观作出核查结论。故玛泽所应根据被核查对象洛基木业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合法途径取得的能证明客观正确的数据进行核查。

    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玛泽所对其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中的数据来源予以解释,其以“专有保密信息”为由拒绝透露,导致本院无法对其数据来源进行审查,无法对其是否审慎客观作出核查报告进行认定,而其举例的美国Import Genius公司数据来源,并不属于涉案许可协议中约定可用的数据来源,也非本案当事人认可或愿意接受的数据来源,更非法定依据

     

    玛泽所在自认为洛基木业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充分全面的情况下,并未忠实基于现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或作出能否继续核查的结论,而是通过不能被证明属于合法的渠道获取的、不能被证明客观真实的数据执意作出核查结论,仅凭相关数据来源方在网站自称的“完整海运提单数据”以及“这些信息通常是可靠的”的“工作经验”即作为涉案核查工作的基础依据,有悖客观合理,此类数据显然不应作为玛泽所对洛基木业应付专利费事宜进行准确认定的核查依据。

     

    而且,玛泽所先后出具两份书面核查报告,第二份报告采用三种方式分别分析后,以三种方式的差异额平均数,得出未报告给威林格公司的预估平方米数为9,597,000,以此取代了第一份报告中“预估未报告的平方米数总计13,478,000”的结论,两次核查报告结果出入巨大,体现出其依据和结论的不严谨

    因此,涉案核查行为采用了未经核实、未经洛基木业认可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严重存疑的数据,违背了会计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准则,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通常合理人的必要注意义务,玛泽所主观上具有过错,基于该过错出具的两份书面核查报告即属违法行为

    正是基于玛泽所书面报告中看似依据充分的表述,使得威林格公司对该核查结果产生了充分信赖,威林格公司向洛基木业提出高额索赔。从核查报告与索赔通知的内容来看,二者关于洛基木业应当具有的销售量的陈述是一致的,索赔依据正是核查报告结论中的数据,由此造成洛基木业遭受威林格公司的违约指控及高额索赔,其与威林格公司履约不畅,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处于可能被随时取消的不确定状态,涉案核查报告损害了洛基木业的经营利益,且该等损害与前述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玛泽所因过错侵害了洛基木业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玛泽所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这一法定责任方式,作用在于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

    玛泽所的现场核查行为虽已结束,但其向威林格公司出具了两份书面核查报告,只要前述书面报告未予撤回,由此造成的威林格公司对洛基木业的违约指控等侵害后果仍在持续,故洛基木业提出的“要求撤回涉案核查报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判令玛泽所撤回涉案核查报告即可达到维护洛基木业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洛基木业提出的“要求被告自行销毁原告提供的全部核查资料、不得将相关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洛基木业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洛基木业并未提交因涉案侵权行为导致的可量化的损失证据,律师费和翻译费属于必要的诉讼成本,要求败诉方承担,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5日,常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民事判决:

     

    一、瑞典玛泽会计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撤回其分别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9月1日制作的涉案两份书面报告;

    二、驳回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审计云短评

    本期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从事审计活动的案例,在审计云收集的过去20年间注册会计师行业1.5万起诉讼案例中,非常罕见

    这似乎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从事审计活动需要提前获得财政部门的临时执业许可”这一行业法规的深入人心,和广为人知

    玛泽所2011年1月曾经获批的5年期临时执业许可证,已于2016年1月8日到期失效,除非重新申请,否则就属于“执业许可证到期后仍从事审计业务”的违法状态,这一点玛泽所心知肚明

    2011年3月财政部发布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临时执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这一暂行规定并不适用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非审计业务。

    对于洛基木业的非法审计行为指控,玛泽认为其接受威林格公司的委托,对洛基木业专利授权费的“Audit”行为性质是审核,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审计,无需事先取得财政部门的审批。

    很显然,惯常文字游戏的国际知名会计师、作为欧洲第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玛泽所,对于《许可协议》中的“Audit”的一般意义和正确翻译,打了个擦边球

    对洛基木业的指控不认可,对江苏省财政厅的处理公告不认可,还拿起中国法律武器与江苏省财政厅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甚至还在洛基木业对其的侵权诉讼开始审理之后的2018年3月1日,威林格公司和玛泽所还共同出具《关于洛基木业2016年审查工作的声明》,双方均表示:

    “审查目的为验证洛基木业所报告许可产品的销售额,以及后续应付许可费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并不是年度法定审计,而是基于许可协议的特定和有限审查……”

    在玛泽所的字典里,“Audit”是核查,不是审计

    然而,让人费解、倍感双标的是,在玛泽中国()官网的“Services(服务)”栏目,排在其服务范围第一的便是“Audit & assurance”,自动翻译后为“审计与保证”。

     

    而与江苏省财政厅的行政诉讼案件,2021年5月19日和6月7日已分别两次开庭,截至审计云发文,该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或许,在于江苏省财政厅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玛泽所坚持辩称“Audit”是核查,并非从事审计业务,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应诉策略和答辩技巧,尽管有点强词夺理

    即便如此,常州中院关于玛泽所侵权责任的法理阐述,依然字正腔圆、义正言辞,读罢让人心潮澎湃。

    如你所愿,即便“Audit”是核查,你也侵权了。

    作者
    • 审计云 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长期专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状态及执业环境,一个有态度的注册会计师 微信公众号名称:审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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