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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在工地用了甲方的电,引发三个涉税问题

郝守勇 /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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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甲供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一

    建筑公司在工地用了甲方的电,问一下能否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

    答复:

    若是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征收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二

    建筑公司在工地用了甲方的电,取得甲方电费分割单,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

    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注意:共同承担的应税劳务支出,分摊费用时,可以采用分割单入账在税前扣除。是应税劳务,不是应税货物,水电属于货物不是劳务。

    提醒:

    目前只有部分省市发文答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三

    建筑公司在工地用了甲方的电,甲方经营范围里面没有电力销售,请问甲方能否转售电费给乙方并开具发票?

    答复:

    可以的。

    只要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过营业执照范围,也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

    参考一: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参考二: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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