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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决定税负!7个小案例,涉及纳税筹划

郝守勇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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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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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一

    同样是房地产公司的样品房:

    1、在出售之前若是没有使用和出租,则不需要征收房产税

    2、在出售之前若是已经使用和出租,则需要征收房产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案例二

    同样是购买班车给职工当做上下班的通勤车:

    1、若是专门用于给职工当做上下班的通勤车,则增值税不得抵扣;

    2、若是变专用为混用:既用于集体福利,也用于生产经营的,也就是混用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案例三

    同样是购买了1箱白酒:

    1. 若是正好今天中午来了业务客户,用于招待喝掉了,则不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也不会存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2. 若是正好今天中午来了业务客户,当做礼品送给了客户个人,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同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参考:

    1、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列举了八项行为,企业只需对号入座即可判定是否应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国税函2008年828号文列举了视同销售的情形,即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案例四

    同样是补贴职工2万元:

    1. 若是该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等,则需要按照工资薪金预扣个人所得税;

    2. 若是该项补贴属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则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参考:

    ①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案例五

    同样是职工报销的高铁票2000元:

    1、若是用于因公出差报销的高铁票,允许抵扣增值税;

    2、若是用于回家探亲报销的高铁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案例六

    同样是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1、若是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用途来处理,企业所得税上有14%税前扣除的限制;

    2、若是按照工资薪金的用途来处理,企业所得税上没有14%税前扣除的限制,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七

    同样是购买的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年租金100万元。

    1、若是用于出租,房产税=100万元*12%=12万元;

    2、若是用于自用,房产税=1000万元*70%*1.2%=8.4万元。

    参考: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是按租金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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