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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二)出资方式(企业所得税-上)

魏春田 /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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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风险
  • 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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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与增值税大同小异,但是没有增值税这么复杂。一是企业所得税仅涉及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包含在内;二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仅看所有权转移了没有,只要所有权转移了,那么就应视同销售。既然是同销售,其收入就应当记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的出资的,只能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劳务不能不能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税法上认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实质上属于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投资方将非货币资产转让给了被投资企业,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企业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因此要求企业一次性缴纳税款既有违量能课税的原则,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因此,税法允许企业将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以自确认收入年度起,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应注意的是:1、公允价值。应是对非货币资产投资评估的价值。这既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符合税法的要求;2、连续5年内,可以是连续3年、4年,只要在5年内即可,但必须是连续的,其间不能中断;3、均匀记入。不能一年记的多,一年记的少。

    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3、《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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