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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7)

大鹏 /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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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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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概念】

    合同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成本与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及其他与该合同相关的成本;二是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履约的资源(成本);三是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用收入ver)。符合条件的“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可以资本化,确认为资产。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财税咨询业务的公司,通过参与公开招标的方式获得了一个向客户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的合同,为取得该合同发生的成本包括:尽职调查聘请律师费用20000元,参与投标发生的差旅费用15000元,需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提成)15000元,总成本共计50000元。作为甲公司的会计,你认为这些成本支出哪些应该资本化?

    解析: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签约)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本案例中,甲公司因为取得合同而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提成)15000元为增量成本(如果不中标就不会产生佣金),它将通过未来的取得的财税咨询服务收入ver(收回)这些成本,发生时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计入合同成本)。聘请律师费用20000元,差旅费用15000元无论是否取得合同(签约),都会产生(不论是否中标都会发生,类似沉没成本),因此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启示】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的差旅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作为合同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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