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开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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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第四条第(一)项明确提出“首违不罚”制度。
长江三角洲率先试水。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5号)明确,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等18项内容“首违不罚”。
“首违不罚”从法的层面加以规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从同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的判断要点: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第一次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二是构成伤害或损害数量少、程度浅;三是立刻纠正。三者同时具备,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开出“首违不罚”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包括10项内容,涉及纳税人银行账号报送,账簿设置、保管,发票取得、开具和缴销,纳税申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有关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