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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不妨多些信任,可以多些温情

丁潇 /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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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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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赡养父母是国人的文化传统,我们的法律,能不能对赡养父母的优良传统给一份助力呢?

    某省《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中,有这样一个问题,财税微波读罢,感慨良多。特摘录与读者诸君分享。

     

    非独生子女有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另一位兄弟残疾没有承担实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关扣除如何填写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纳税人目前需要按照非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回复没有错。

    但是,税法能不能多些“温情”呢?

    有法定义务不假,但是,是否有能力履行这项义务呢?虽然纳税人有兄弟,但是,有残疾,不能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由纳税人独自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

    从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会有多少人为了多扣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而说自己的兄弟残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能不能相信纳税人的这一说法,如果发现有伪,还可以给予处罚嘛。

    赡养父母是国人的文化传统,我们的法律,能不能对赡养父母的优良传统给一份助力呢?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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