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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的八项注意

谢华峰 /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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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借款
  • 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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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认缴截止时间前,出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认缴截止时间已到,出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需考虑不得扣除。

    3、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支付给个人的利息需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支付给合伙企业的利息,由合伙企业对收到利息的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债资比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即计算债资比例时是以实缴数,而不是以认缴数来计算债资比。

    8、向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的风险

    (1)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即非企业集团不能享受免税优惠。20号文件仅对资金流向进行了限定,但没有对资金来源作出限制性规定,既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外部资金。

    (2)企业所得税方面。

    A、利用外部资金对关联方无偿借款。如果企业是把从银行贷款而来的资金再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其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有可能被界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参阅《东莞一公司为关联公司承担3亿费用,被查补缴税款近亿元》

    B、利用自有资金对关联方无偿借款。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将被所得税纳税调整。若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原则上不作调整,但也不排除调整的可能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以规避税务风险。

    谢华峰

     

    作者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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