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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农产品是否需要销售方提供证明?

李志远 /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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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农产品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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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收到苗木发票,是免税的,对应是不是可以抵扣9个点?有没有要求提供其他免税自产自销证明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的相关文件中并未规定提供免税证明,所以销售方无需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苗木等免税农产品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按照发票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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