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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百万,怎么办?董事长会不会拿锤子敲我?

丁潇 /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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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指南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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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其实,还有一种情况,在处理时,也是比较麻烦的。

    鸣谢:我的好朋友 苏强 教授提供资料。


    在8日敝号推送的拙文A105120表第10栏计算数额为负,为什么第11栏不按此数进行纳税调整?(点击即可阅读)中,财税微波提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中计算的“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通过A105120表调整的。

     

    其实,还有一种情况,在处理时,也是比较麻烦的。

    丙商业银行2019年末的各项贷款余额10亿元(均符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会计核算按照各项贷款余额的0.5%预计损失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方余额500万元。该银行全部贷款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按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假设丙商业银行2020年核销实际发生的坏账800万元(均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扣除条件),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100万元。2020年末各项贷款余额8亿元(均符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当年末会计核算的“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余额400万元(80000×0.5%)。

    ①核销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800万元。

    借:贷款减值准备  500

    借:投资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300

          贷:贷款   800

    ②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100万元。

    借:贷款         100

          贷:贷款减值准备     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贷款         100

    ③2020年会计期末“贷款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为400万元(80000×0.5%),2020年需要补提信用减值损失300万元(400+500-100-500)。

    借:信用减值损失    300

          贷:贷款减值准备    300

    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800万元,应先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5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00万元。《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如下: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1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中“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填报A105000表第11行“(九)其他”项,计入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末,《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即本年度因核销呆账及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呆账,会计计入本年利润损失为600万元,纳税调增100万元,调减0元,合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损失为500万元。

    倘若本年度没有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呆账100万元,会计计入本年利润的损失金额为700万元,

    ①核销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800万元。

    借:贷款减值准备  500

    借:投资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300

          贷:贷款   800

    ②2020年会计期末“贷款减值准备”科目余额为400万元(80000×0.5%),2020年需要补提信用减值损失400万元(400+500-500)。

    借:信用减值损失    400

          贷:贷款减值准备    400

    105090表及A105120表如下,A105000表不用填报第11行。

    计入本年利润的损失金额为7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0,即计入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为700万元。

    相较于前述收回已核销呆账损失100万元而言,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200万元。按道理,应该只少100万啊,少那个收回来的已核销坏账而已嘛!

    岂不怪哉?!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再检查一下,发现一个蹊跷之处:2020年度收回的以前年度已核销坏账,在会计核算时,记在“贷款减值准备”贷方,致使当年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00万元,相应的已经增加了会计利润100万元。在填报A105000表第11行时,又对其进行了纳税调增。

    但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属于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项目,就应该在“其他收入”栏目进行调整。

    对此问题,财税微波的建议是:

    一、不在A105000表第11行进行“其他收入”的调增,自然不会出现这个问题。

    但这么做不符合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在A105000表第11行进行“其他收入”的调增,同时在该表第45行“六、其他”进行纳税调减,这样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但这么做,会不会有脱裤子放P的感觉?

    三、在A105000表第11行进行“其他收入”的调增100万,同时在该表第33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300万,A105120表第9列填100万元(年初余额500-核销呆账500+收回已核销坏账100),A105120表显示调减400元。

    即调增100+300=400万元,调减400万元。会计利润表损失600万元,纳税调增调减结果为0。

    但这么做,会不会感觉好烦啊?!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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