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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涉及至少3种类型

黄德荣 /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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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
  • 创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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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企业可能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至少涉及3种类型:

     

    当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记入“经营所得”项目。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张三,2020年6月从创投企业上年整体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张三“经营所得”。

     

    当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等收入取得的所得,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记入“股息红利所得”。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李四,2020年6月从创投企业本年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李四“股息红利所得”。

     

    当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记入“股权转让所得”。例如,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王五,2020年6月从创投企业本年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中取得所得100万元,记入王五“股权转让所得”。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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