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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所得是工资薪金还是稿酬所得?

黄德荣 /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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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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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职员在单位任职,其所在岗位不同,取得稿费收入的处理不同。

    职员在单位任职,其所在岗位不同,取得稿费收入的处理不同。尽管作为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两者没有区别,但稿费计入收入额的比例不同,只为稿费收入的56%。因此,二者需要区分。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例如,张三任某报社记者,2020年在其中发表文章100篇,取得稿酬3万元,报刊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如张三任某报社后勤管理人员,则他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文章创作辛苦,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尊重知识产权,转载注明“来自黄德荣话税”)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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