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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凭什么能做到独立核算?听到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我真想笑

王越 /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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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
  • 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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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总结一下,如果总分机构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注销时没有企业所得税,如果总分机构是两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无法支付的款项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机构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写在前面的话:分支机构连资产负债表也编不出来,因为分支机构没有股东,哪来的实收资本?没有所有者权益,就不会存在资产负债表,他独立核算,试问核算什么?所以不要讲什么独立核算,要么就是统一由总公司核算,要么就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自成一套。


    恩怨是非何时了,总分机构所得税的黑与白

    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因为亏损太大,总公司决定注销它,在注销时,分公司账面欠总公司往来款100万,分公司账面资产只有5000块,无法偿还总公司的往来款。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要求分公司将100万往来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不同意总公司做营业外支出

     

    我的见解如下: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因此如果适用此办法,总分公司就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公司注销但总公司没有注销,分公司并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因为总分公司的会计主体是一个,其实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从上可以看出,注销个分公司,压根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也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即撤销前需要就地预缴,撤销后就不用就地预缴,言下之意,撤不撤销,企业所得税都是总机构算出来,都是一本帐,不过是部分税要分配到分支机构交。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这种情况下,总分机构仍然是一个法人,但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有两个了,总机构拨出去的100万在企税上就是理解为借给分支机构的100万,分支机构拿这100万从事经营取得的收入和成本由分支机构自个算企业所得税,这些成本费用的帐总机构就不能再纳入总机构本身的所得额中去算所得税了。

    那么我们知道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只能核定征收,为什么?看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查帐征收这张表,你分支机构没法填,因为你既不是非营利组织,又不是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你的一般收入与成本与期间费用你是算不出来的,只有作为法人的企业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等算出来,所以分支机构就得按核定征收的来,而核定征收绝大多数是你取得的收入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乘以税率25%来核定,

    那么分支机构既然已经按照核定交了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注销时就不存在再进行清算了,为什么?核定本身就是视同企业帐证不全,核定交完了税,就结了,因为清算的公式没法用,计税基础不知道,帐面价值因为核定的前提税务早就不认了,没法算。 

    那么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机构呢,作为另一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现在撤销了,这个100万也要不回来了,咋办?《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很显然,这个不是债务重组,因为债务人已经没了,债务重组指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重组后都还活着,因此套用债务人停止营业,就是分支机构主管工商局注销该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就可以,总机构作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分支机构应付未付的这笔款项应当纳入核定收入,由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在注销前按核定方式征了企业所得税,既然分支机构交了企业所得税,总机构自然可以在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如果总分机构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注销时没有企业所得税,如果总分机构是两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无法支付的款项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机构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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