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供热单位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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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所指的自供热单位是单位自己供应提供热力产品的单位,属于供热企业的范畴。
税法上所指的自供热单位是单位自己供应提供热力产品的单位,属于供热企业的范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第二条规定,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有相似规定。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总供热建筑面积。
例如,自供热单位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每平方米10元。2020年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5 000平方米,总供热建筑面积50 000平方米。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5000/50 000=10%。
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0×(1-10%)=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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