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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离奇造假;证监会严密追查

钟朝宏 /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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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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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两天,因“扇贝跑路”而臭名远播的獐子岛(股票代码002069)又备受关注了。因其涉嫌犯罪,证监会将案件移送了公安机关。然后,许多网站直接复制粘贴了证监会官网上的消息,如下图。试想,要是像高校的毕业论文查重一样,查一下这些新闻网站,该有多好?因为,在消息源头上存在的问题,那些网站都未进行专业性的解读。这种模式,难免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何以使人昭昭?请看,这则新闻有没有问题?If any,what ?

     

    问题1:为什么獐子岛在2016年虚增利润、2017年却是虚减?

    问题2:为什么证监会采用的指标是虚增虚减额占披露额的百分比?

    本文试答如下。

     

    一、折腾的扇贝,交错的盈亏

    獐子岛的故事说来话长,可单独撰文。这里仅略谈一下背景,也可看央视财经的短视频:。

    该公司2006年上市,地处辽宁(武侠书中称为“极北苦寒之地”),主营虾夷扇贝等海珍品(属广义农业中的渔业,而农业的风险在于“靠天吃饭”)。该公司2014年出现“扇贝失踪”而巨亏,股民哗然。其后,为避免连亏三年而退市,公司需要盈利,疑似懂会计、金融的扇贝们又集体返乡了。为了查办獐子岛的案子,证监会甚至动用了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和诸多专业机构,心都操碎了。相比之下,可见审计师的尴尬。直到2020年6月,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才收到罚单。7月以来,獐子岛股价竟然走出翻倍都不止的行情。你这不是打脸吗?“叔”不可忍。

    獐子岛披露的过去几年的利润总额,在炒股软件中显示如下。

     

    先看2016年。按证监会的认定,虚增1.3亿元,而披露数为0.83亿元,意即真正的利润总额应为亏损0.47(0.83-1.3)亿元。虚增数1.3亿占披露数0.83的百分比,是158%。OK。为什么亏损公司要调高利润,实现“账面扭亏”的目的?这个容易理解。因为2014、2015两年已连续亏损,再亏下去就“三连亏”了,要退市。

    再看2017年。披露数已经是亏损7.23亿元,证监会认定还虚减了2.8亿元,意即真正的亏损没有那么多,应为4.43(7.23-2.8)亿元,披露数多亏了。虚减的2.8亿占披露数7.23亿的百分比,是39%。为什么“真小亏”要调低利润,成为“假大亏”?不是因为小亏不过瘾,而是大亏之中隐藏了以后年度的扭亏潜力。公司打定主意要成“僵尸企业”,不惜造假,以图“精准卡位”,交错于盈亏之间。这样就出现了听话的扇贝,在主人的召唤下,来来去去,时隐时现。

     

    至此,我们回答了问题1。但这个问题之所以出现,不仅源于扇贝主人的狡猾,还在于退市制度有待完善。倘若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如下图),存货减值损失也罢,减值的恢复也罢,都不能在财报上拯救公司。

     

    二、会计若犯罪,平地起惊雷

    依据舞弊的“三角模型”,面对层出不穷的假账、假报表,除了道德(使其不愿、减少借口)、内控(使其不能、减少机会)之外,唯有严刑峻法,增加威慑和暴露,才能使其不敢。谈到法律责任,可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美国,据黄世忠教授(2019)介绍,“安然事件曝光后,董事长Kenh Lay因去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首席执行官Jeffery Skilling和首席财务官Andrew Fastow在2003年分别获刑24年和6年,世界通信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Bernard Ebbers除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超过5000万美元)外,在2005年被判处25年徒刑,首席财务官Stt D. Sullivan被没收500万美元和一栋别墅,并处5年徒刑。”

    民事责任而言,前有2011年上市、2013年爆雷的万福生科。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承诺拿出3亿元成立补偿基金,创下了我国首个以第三方责任人对股民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例。更令人可喜的是,今年3月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95条,对证券民事赔偿规定了“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办法,即集体诉讼制。

    行政责任而言,新《证券法》中也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包括市场禁入。不过,证监会能动用的“大棒”曾经是很有限的。2014年修订后、2019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对于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最高罚款仅60万元。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罚款为30万元。对此,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黄世忠教授曾专门统计,自2016 年至2019 年6月被行政处罚的16家会计师事务所被罚金额(不含没收)合计为4 685万元的罚款,而16家公司被罚为960万元。这样的处罚主次颠倒,“真是匪夷所思”。(见:黄世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八因八策》,载《财务与会计》2019年16期)

    不合理的东西多半不能持久。新《证券法》第197条第二款规定(值得细读一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从60万到1000万,这是立法的巨大变化。而且,信披违规的处罚还“穿透”公司,直指背后的实控人

    最后来看刑事责任,顺便回答前面的问题2。我国《刑法》历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是2017年。其中,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企业关系密切。与会计工作关系最为紧密的罪名,可能要算第160~162的三条,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万福生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这太没技术含量、太简单粗暴了)。对于獐子岛,证监会移送公安的理由就是涉嫌信披犯罪。其对应的《刑法》第161条所规定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罚金不重要,判刑才可怕。

    财务造假到什么程度,才会触犯刑法呢?按照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条的规定,涉嫌信披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9种情形。其中前3条是:“(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这里,无论向上还是向下的造假,无论粉饰业绩还是装穷卖苦,都一样处理。而虚增(减)额占披露额的30%以上,意味着真实数至少要占披露数的70%,或至多不能超过披露数的130%。你说你有100万元的资产(或利润),实际数就必须至少有70万(虚增时),至多则只能有130万(虚减时)。所以,证监会以披露数为基准来计算和衡量“虚”的程度。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产弄虚作假不太容易碰到上下限,动作比较大;而利润总额则敏感得多,更具杀伤力。

    当然,这只是对法律的个人理解,而不是叫你“适度”造假。要知道,人在做、天在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久走黑路必闯鬼,小心驶得万年船;人间正道是沧桑,从来邪路难收场……妥妥的“课堂思政”。

    作者
    • 钟朝宏 管理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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