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更加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日益向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第31 位,较去年提升15位。其中,纳税指标排名比去年提升了16位,四个分项指标排名都有所提高,与税务部门工作直接关联的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两个指标分别比去年上升了23位和43位,分别排在第15位和第53位。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2019年世界纳税报告》显示:中国的“纳税时间”从2004年的832个小时压缩到2017年的142个小时,提速超过八成;“纳税次数”同样进步明显,从多年来稳固的9次首次降低到7次;“税后流程指标”衡量的是企业在纳税申报之后发生比如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等特定事项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中国的数值为50,低于亚太地区的平均数值56.7。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务院明确时间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第五条提出:“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
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明确,将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2020年9月1日起,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发票代码为12位,其中,第1位为0,第2-5位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代码,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试点纳税人应使用税务机关免费发放的税务UKey开具电子专票。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查验,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