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管理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管理。《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视同销售一并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第三条规定:“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六条规定:不再缴纳资源税。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移送使用时,财税〔2016〕54号文第五条规定不缴纳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200万元原煤与自采3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6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200×(3%÷2%)=300(万元)。相关数据填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表样及填报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