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契税法关于免税优惠的一个变化,你发现了吗

何广涛 / 2020-08-1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免税优惠
  • 契税法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论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只要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目的,均可免征契税。

    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家民营医院在购买房屋时,认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通过广西财政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国税函〔2003〕1224号文批复,认为只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才可以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一定是国有的,因此,税务总局当时认为民营医院不是事业单位,不能享受免征契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了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目的的免征契税,扩大了契税免税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无论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只要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目的,均可免征契税。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