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关于免税优惠的一个变化,你发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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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只要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目的,均可免征契税。
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家民营医院在购买房屋时,认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通过广西财政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国税函〔2003〕1224号文批复,认为只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才可以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一定是国有的,因此,税务总局当时认为民营医院不是事业单位,不能享受免征契税,是有法律依据的。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与原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了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目的的免征契税,扩大了契税免税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无论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只要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目的,均可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