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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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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旧换新
  • 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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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作价抵销新产品的部分价款。


    一、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资产交易。

     

    二、税务处理

    以旧换新之“换”本意“易也”,也就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果旧商品是固定资产,在计算销售收入时,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要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一提法虽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有所不同,但实际征收率相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案例分析

    2020年1月15日,A公司以旧换新从B公司购置一台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2010年购入(当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原值38000元,已提折旧34 000元。新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44 000元,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 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49040元,取得B公司的新固定资产。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会计处理分录:

    ①旧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000

      累计折旧   34 000 

      贷: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 38 000

    ②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941.75[=2 0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83(=1 941.75×2%)

        固定资产清理  19.42

    ③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3 980.58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980.58(=4 000-19.42) 

    ④购进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固定资产     4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 040(=44 000×17%) 

      贷:银行存款   49 040     

        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 000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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