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修改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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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 对《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作了修改。在第28行下增加2小项。
第28.2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第28.3行、第28.4行分别填报纳税人享受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本表未列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例如,海南某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00×25%-150)。将100万元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计算过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