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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

于小强 /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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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 税务稽查
  •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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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涉及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涉及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首先,应当区分查补的是哪年的税款;其次,还要看执行什么会计制度(准则)。

    一、如果查补当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检查、计算本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计提“所得税费用”科目。

    (一)计提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不得扣除。

    (三)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注:虽然不得税前扣除,但会计上还是要确认费用支出(这个钱确实花了)。

    二、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分录同上。

    三、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计提分录

    税务机关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少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某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注:税务机关查补以前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但对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则通常视同本年实际发生,而计入本年损益。(需要说明一点:关于滞纳金方面,因为加收期间可能包括以前年度,因此对于滞纳金是否需要通过或者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大多数认为直接计入当年即可。)

    (三)结转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某年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作者
    • 于小强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逾三万题答疑;原创文章上千。国家级人才库成员、国家级题库建设成员;多次国家、省级检查(组长)。微信:TaxYu2018 公众号名称: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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