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奇葩的案例,我觉得是个法考很好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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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销售W产品,其销售经理李四系外聘而来,在一定价格幅度内代表公司与客户谈判价格。
一个融合了民商法、刑法与税法的案例,奇葩而经典,大家看看该如何定性:
A公司销售W产品,其销售经理李四系外聘而来,在一定价格幅度内代表公司与客户谈判价格。
B公司系李四开发的客户,其意欲向A公司采购一批W产品,李四代表A公司与B公司商讨的价格为100万元1000个W产品。价格谈判好了后,李四回去告诉A公司,B公司愿意以100万元价格购买1050个W产品,A公司当然没有异议,因为在其弹性幅度范围内,而且还觉得利润不错。
于是,A公司将100万元1050个W产品的合同加盖合同章后交给李四,让李四交给B公司,李四却将该合同私下藏匿。而后,李四私刻了一枚A公司的合同章,将100万元1000个W产品的合同加盖上该私刻的印章,交给B公司。
A公司为B公司开具发票的时候,按照100万元1050个W产品开具发票,B公司一看总价是对的,也懒得计较。李四将多出的50个W产品私下出售,并将出售的价款据为己有。
经查证,李四以这种方式与多家单位客户或个人客户往来,一年之内牟取利益1300万元。问:
1.A公司与B公司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到底以哪一份合同确定?
2.该案中,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交付自己尚未收到的50个W产品?
3.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其私刻印章的行为如何评价?
4.A公司开具给B公司发票的行为是否系虚开?如果系虚开,责任该如何划分?如果系虚开,到底该如何开才不是虚开呢?如果不是虚开,理由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