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外卖“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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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9年第31号公告
PART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2019年9月18日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公告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为文中“纳税人”之前没有定语,很多人认为,所有“现场制作食品”的纳税人,如果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都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官方公告解读
PART0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9年09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条解读到: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微波的思考
PART03
从官方解读来理解,财税微波同意微信好友@王三石 老师的观点,纳税人需要提供餐饮服务,才可以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于餐馆买来洋酒,调制成鸡尾酒,然后客人打包带走,可否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聪明的你,怎么看?
当然,街头炸鸡店,你在门口买了,然后就可以站在边上吃,也可以边走边吃,还可以回到家里吃。如果你12个月销售额能超过500万,还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