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干活儿后签合同,能按照老项目简易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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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谓老项目是指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
那么,如何界定一个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呢?根据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可以总结为:有开工许可证,以开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没有开工许可证,或者有开工许可证,但开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再次强调:与开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以及施工合同的签订日期,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案例1
合同开工日期:2015年8月28日,当然属于老项目咯。
案例2
合同开工日期:2018年5月30日,这是一个新项目。
案例3
呀!?为什么这个只有合同工期,而没有开工日期呢?是不是按照发证日期来判断呢,当然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就不要看开工许可证了,要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里约定的开工日期。
案例4
甲建筑公司2015年12月应业主要求,未走招投标手续,未签合同,稀里糊涂把A项目干上了,工程已于2016年8月完工,业主后补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12月,后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请问,A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