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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26周(06.22-06.26)周末问答

李冼 /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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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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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

     

    一、2020年6月22日: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准备留存资料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要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19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按规定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

     

    二、2020年6月23日:A公司是张三、李四和王五于2013年2月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张三占股67%,李四占股20%,王五占股13%。其中,张三以存货(注: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折价67万元入股,李四和王五以现金投资入股。问:张三以货物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张三以货物投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三、2020年6月24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预付卡取得“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A公司到店消费后B公司能否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公司购买预付卡时取得“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购买方或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当然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四、2020年6月25日: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主动申报补缴个税及滞纳金后,发现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不需缴纳滞纳金,缴纳的滞纳金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

    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主动申报补缴个税及滞纳金后发现不应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能退还吗?

    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不应缴纳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纳税人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税税款,税务机关都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因此,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不应缴纳的滞纳金。

     

    五、2020年6月26日:疫情期间,纳税人收到人社局拨付的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收到人社局拨付的稳岗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为什么呢?因为:

    其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其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疫情期间,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发展拨付的稳岗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纳税人不需缴纳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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