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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网络事件发展为发票事件

左岸金戈 /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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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网络上“肖战&发票”成为了热词,先是肖战粉丝举报导致AO3网站被禁,引发反感肖战粉丝的网友愤怒,网友以“粉丝行为偶像买单”的逻辑,对肖战代言的产品进行抵制。在这场抵制行动中,发票这个武器被网友们拿起来,网友以向商家索要纸质发票的方式,对肖战代言的品牌进行施压。

    一场向肖战代言的商家要求补开纸质发票的行动就开始了。但至于为什么是开发票?开票行动的网友认为:“补开发票非常麻烦。而且,近两年增值税税率调整了多次,给历史订单开票还需要找旧税率。”,而且网友们认为:“我们要补开发票,纸质发票的快递费网友可以自己承担。如果你不给,我就投诉你。如果你不给,我就有理由怀疑你偷税漏税,或者直接拨打 12366举报。而且现在这个时间点也很关键,3·15消费者权益日临近。”

    一场网络之战,最后演变成发票之战,这种网络事件最后发票成为核弹是否第一次呢?当然不是,比这次更早规模更大的,是在早前游戏区的开票行动。开发票行动最早出在fgo游戏中,当时fgo玩家不满策划所以大量开发票,最后这件事情惊动了B站ceo,后来fgo策划大换血。后来DNF90B装备的事情惹恼了不少玩家,玩家开始大量开发票,而且DNF玩家要求必须开具纸质发票,以此来抵制无良策划史派克。再到后来滴滴打车事件,网友也以开发票抵制滴滴。而这个举措导致滴滴发票系统的崩溃。

    用户索要发票这种事,本对一家合法纳税的企业当然构不成什么威胁,因为开不开票企业都需要如实依法纳税,不是说只有开票才纳税,不开票就不纳税。而消费者这种集体开发票的目的,主要是试图通过短时间大量发票申请对运营方的客服系统进行扰乱,纸质发票的开具也会进一步增加人力成本,从而倒逼商家做出某种妥协。能不能用发票这个武器让商家妥协这个不一定,但是至少让企业会计崩溃是一定的。笔者知道这肯定不是最后一次网络开票行动,未来这类开票行动估计会越来越多。因为很多时候,发票似乎成为了消费者唯一的救命稻草,当商家无视消费者的存在时,发票无疑成为消费者抗争的武器,也许在外人看来这是无用的抗争,但是那么抗争的人他们其实也懂,但是他们要挣扎的告诉别人,他们不服。

    有人说:“这种手段毫无意义,只是个发泄而已”,另外的人说:“给对方财务部压力能直接反馈到上级,甚至有可能直接开掉策划,你说有没有意义?”,也有人说:“资本家管你财务累不累?开好了是本份,累不累是你会计本职工作,资本家也不管你会计累了,就给消费者认错”,有人说:“还真有人认为开票才交税,不开票就偷税?都是小学生吗?”另外的人说:“我们当然知道开不开票都要纳税,但是也保不齐一些企业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另外的人补充说:“企业每个月开具纸质发票都有限量,所以集中某个月开具发票,超过限量开不出来或者超限量领取发票过多,可能让税局对企业产生怀疑,甚至引发税局检查”有人说:“大型企业是纳税大户,不存在什么超限量问题,和开具以前发票出现负数问题,人家和税局有专门的沟通渠道”。

    平日里大家从发票的全世界路过,关键时斗法的路上有发票还有那口锅? 咱财务作为远古背锅侠,不管网络纷争谁输谁赢,咱先老老实实把黑锅背好。背好了是本份,背歪了要处分。但是除了背锅之外,我们还想讨论者开票之战之外的东西。

     

    第一个问题:以前年度的发票能否开具

    很多企业或商家出了管理的需要,对于开票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超过某超市规定超过一个月不能补开发票,有的规定三个月内消费可以开发票,有的规定一年内可以补开发票。

    那么具体相关规定有没有开票时间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从相关规定来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超过一定期限就不能开票的规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在不少新闻报道中,我们也看到不少类似因为补开发票引发的企业和消费者的争议,比如某新闻报道(今日大冶讯):超市购物1个月内开发票? 国税:不应有具体时间限制。“因此,为了管理的便利而设置一些条款来限制开发票的时间,只是商家单方面的行为,这些条款对消费者并没有约束力。大冶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一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索取发票的时间并没有明确限制。”

    那么问题来了,消费者任何期限的发票都可以要求商家/企业开具?比如某消费者2015年在某网站的消费(属于营业税项目),2020年消费者要求开具营业税发票,企业能否开?还开的出来吗?

    我们先看个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个规定,企业在相关期间之后是领取不到营业税发票的,企业如何给消费者开营业税发票?也就是有的发票还真开不出来。继续回到上面问题,有的企业规定一年内可以开具发票,那么有没有最长期间呢?

    笔者2020年2月9日,曾在滴滴APP上面,开具了2015年的电子发票。

    也就是在嘀嘀出行的APP上,只要是你没有开具的发票,都可以开具。但是开票日期肯定是现在,那么适用税率肯定是发生义务时的适用税率(征收率)。比如近期针对肺炎疫情,对于类似滴滴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其可以开具免税的发票,我开票日期是2月,能否给我开免税发票?如上发票所示很显然不行。而且在开票界面,也有相关提示。

    发票明细及温馨提示:

    (1)尊敬的乘客您好,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滴滴对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为您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将为您开具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此前提供的服务,滴滴仍可为您按照3%的税率开具发票。

    但是如果消费者需要补开历史年度发票,在近几年增值税税率几经改变的情况下,在当下补开发票能否补开业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发票?这对税局和企业来说,都是个问题。笔者以自己在京东补开的历史年度发票为例子。

    笔者消费订单是2016年11月,当时适用税率为17%,理论上补开发票,应该开具17%税率的发票。

     

    补开发票需要审核,在京东界面是无法直接自行补开历史年度发票。最后2016年订单补开发票如下:

    所以理论上需要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间的适用税率,但是现实是税局可能存在对于开具以前税率采取一定管控手段,甚至在税率调整过渡期,有的税局还对企业开具以前税率采用处罚手段,理由是企业以前应该开票而未开票。如上案例,京东16年按照17%申报了增值税,而2020年补开发票,发票税率为13%,如果京东采取红冲16年发票,(红冲发票税率17%),则京东存在少交增值税的问题(一般来说红冲发可能是13%税率),如果京东采取红冲16年发票(红冲发票税率13%),同时开具13%税率发票,那对适用税率么整体无影响。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企业作为接收发票方,2020年接收13%发票,则存在进项税额少抵扣的问题。

     

    有人说了:“是不是现在开票,意味着以前这部分没有如实纳税呢?”,一般如实纳税企业,如果消费者前期未开票,企业还是需要如实申报相关税费的。那么消费者当下开具发票,对已经申报过的税费如何操作呢?

    我们以京东开票说明来看。“订单开具了电子发票,如何办理退换货?选择了电子发票的用户,如果是整个订单的商品退货,则无需退回电子发票,会直接将电子发票做冲红(原电子发票显示无效)处理;如果是同一订单的部分商品退货,则会将原电子发票做冲红处理,并对未发生退货的商品重新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如果对商品申请了换货处理,则原电子发票依然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要求开具以前年度发票,如果类似嘀嘀、京东这类企业,有完备的电子发票开具系统,以及配套的后台系统,完全可以应付网络集体开票事件。虽然可能大量补开以前不同时期税率发票的问题,但是只要后台有完备的系统,这个问题不是那么大,而且大企业与税局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因大量集中补开以前申报过税的发票,导致当期需要在“未开票发票”栏内填写负数,对于一般企业可能非常痛苦,有的省市甚至规定,“未开票发票”栏内不允许填写负数,否则锁死税盘;还有的地方规定企业要开具以前税率的发票,必须解释并可能要处罚企业,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问题非常棘手,但是对于大企业来说,问题也不是非常棘手,但是和税局沟通也是少不了的。

     

    第二个问题: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是不是免予开票?

    企业每一笔收入是否都要开票?有人说:“这个还是问题吗?我没学财税专业,我都知道必须开票”,注意我们讨论的收入是税法上的收入定义,而一般人可能是税法之外,俗语的收入,甚至认为企业每一笔入账都是收入,这种理解是俗语的理解。,比如符合税法条件的代收款项就不能算且收入(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需要开票。通俗来说,就是企业的收入,符合税法定义的纳税义务,就需要开具发票,而不符合纳税义务,则不需要开票。这个非财税专业的可能不是太懂,但是对发票之战的讨论不影响,因为网络消费的,基本上可以说对于商家都属于需要应税行为。那么这些应税行为企业可不可以不开发票?

    有人说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于是说你看发票管理办法都说了,就算是应税收入,也不是每一笔都需要开具发票的。对于二十五条其实存在不少争议,

    一种理解是:“所谓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不是不开具发票,而集中开具汇总发票,客户名称为特定名”;一种理解是:“所谓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包括不开具发票”。

    如何理解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我们先看看各省市对于这一条的具体规定:

    广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十八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湖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且消费金额在20元以下时,纳税人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取发票时,无论消费金额大小,纳税人应当予以开具。

    江西: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规范零星服务业务的发票开具管理,经营者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5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单笔金额在50元以上的应开具发票。

    广西: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1998]230号)第三条第2点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入金额在10元以上的必须开具发票。零售商品、零星服务收入金额在10元以下的,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不得拒绝开具发票。”

    评析:注意以上省市都是规定具体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的金额,有以10元为界限的,有以20元为界限的,有以50元为界限的,有以100元为界限的。但是注意都是提的“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不是免开发票。那么有没有其他省市提“免开发票”呢?

    浙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五、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当主动开具发票。

    评析:浙江的规定,文件是“可免予开具发票”,那么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属于应税收入的还是需要开具发票。浙江是不是与发票管理办法违背呢?还是说人家浙江文件的“可免予开具发票”,其实就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那么如果是这个意思,文件为啥不这么写?

    其实写到这里,我们还是不知道“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到底是要不要开票,因为如果是表示不需要开票,意味着在各省市界定金额以下,消费者当时没有提出开票,商家是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日后消费者要补开发票,原则上不能处罚企业。但是各省市文件都没有写明,笔者找到了山东省的规定,文件对此具体做了明确。

    山东:

    根据《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规定:商家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金额在10元以上的,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取发票,则无论金额大小,应一律予以开具。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下,且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但需在每日结帐时汇总填开发票。

    笔者认为:注意山东文件中,明确提出:“可免予逐笔开具,但需在每日结帐时汇总填开发票”,也就是说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不是补开发票,而是你商家以其他方式还是要开出发票。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是笔者也知道,对于这部分实务中操作,其实各地都不存在不同理解,操作也是五花八门。

     

    第三个问题: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

    首先我们看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5年11月26日,《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7月9日,《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通知,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随着科技进步,在可预见的未来纸质发票可能未来真的会消失的。

    那么网友们集体提出必须开出纸质发票,商家如何应对?有的商家可能说:“电子和纸质一样,我们只提供电子发票,你爱去哪告去哪告”,在DNF发票行动中,不少网络就开始集体拨打12366,要求商家提供纸质发票,很多时候税局一解释二解释再三凉拌了。

    其实关于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之争,不少裁判文书都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找税局要求企业开具纸质发票,而企业比较刚,就是不开纸质。消费者也刚,把企业告上法庭。这类案子还真不少,下面我截取部分案例主要原被告观点和法院最终裁判。

    1:要求开具纸质发票败诉

    张某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3-19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湘0104民初2094号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具纸质发票;2、请求判令赔偿原告损失6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天猫商城购买被告红米6PRO手机一台,购买后,原告通知被告开具纸质发票确保手机为官方销售和享有售后保证,被告客服答复发票系统升级只能提供电子发票。

    手机通过快递到原告手中,原告打的(的士费16元)前往岳麓区枫林三路梅溪湖步步高商场小米线下专卖店核实,工作人员通过核查手机壳上信息确定为新机但不能确认是否官方销售,截止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仍未提供纸质发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小米公司辩称:

    1、法律规定了收款方应开具发票,但未对发票形式进行强制性规定,且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被告发票政策合法并适应发票管理现代化要求。

    2、开具电子发票符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

    3、2018年12月15日,被告已经开具了涉案订单的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且及时短信通知、提供了原告现在仍能随时访问、下载的电子发票的链接,已经履行了开具发票的义务。

    4、原告没有遭受到任何损失。

    综上,原告的所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小米公司经营的小米官方旗舰店购买涉案手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负担交付发票的法定附随义务。本案中,被告已于2018年12月15日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电子发票,虽然该发票的表现形式与纸质发票有所区别,但在使用过程中,二者效力并无区别,且法律并未对发票的具体表现形式做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交付发票的附随义务,原告要求其开具纸质发票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评析: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观点是:增值税电子发票,虽然该发票的表现形式与纸质发票有所区别,但在使用过程中,二者效力并无区别,且法律并未对发票的具体表现形式做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交付发票的附随义务,原告要求其开具纸质发票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也就是你真要告上法庭,要企业提供纸质发票还真不一定可以胜诉。当然我们是判例法制度,相关判决只是个案。

    2:要求开具纸质发票不能,但是可以获得因取得纸质发票而遭受损失的赔偿。

    戴某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9-12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9)京0491民初900号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1日在京东网站购买自营产品,新飞冰箱一台,同日支付了全部款项。当时网站显示11月12日到货,后经多次催促,但京东直到2018年3月底才发货,期间多次沟通,理由是没货。冰箱是我为出租房购买的,期间房屋因此未拟能顺利出租,导致租金损失惨重。直至2018你那2月初找到一租户,该租户接受暂时没有冰箱,但要求冰箱必须尽快到货且在到货之前每月减免房租500元。原告在下单时依据被告提供的选择,选择了纸质发票且付款成功,原被告之间关于发票形式的约定已经达成,而被告在送货后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发票改为电子发票。原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1日,戴黎通过京东商城购买新飞牌冰箱一台,价款为899元。下单时,京东商城显示的配送时间是2017年11月12日,原告选择的发票类型是纸质发票。2018年3月28日显示订单进行派送,2018年3月30日,京东世纪公司发货并开具了电子发票。

    庭审中,原告戴黎陈述,京东世纪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纸质发票且延迟发货,使其遭受出租房租降低损失。经法庭释明,原告未就其损失提交相应证据。以上证据,有订单详情截图、发票、购物详情页面、物流信息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戴黎从京东世纪公司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京东世纪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发货义务并提交相应发票的义务,京东世纪公司未按时发货并提交约定的发票类型,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书面道歉的诉请,本案为违约之诉,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京东世纪公司提供纸质发票的诉讼请求,由于京东世纪公司已经提供电子发票,原告可通过打印生成纸质发票,不宜再由被告交付纸质发票,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承担履行错误的相应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原告主张因发货延迟造成出租房屋房租收益受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京东世纪公司延迟发货约四个月且未按约定提供纸质发票,势必造成原告相应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损失数额为2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黎赔偿损失200元;二、驳回原告戴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评析:此案对于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还是和之前的案例一样的口径,但法院提出:“由于京东世纪公司已经提供电子发票,原告可通过打印生成纸质发票,不宜再由被告交付纸质发票,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承担履行错误的相应损失。”,同时对因为消费者提出开纸质发票,而京东开具电子发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第四个问题:商家不开票找法院如何?

    看了第二点有人可能觉得,以后商家/企业不开票,那么直接找法院呗,这个找法院还真不一定。因为一般来说,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法规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法院认为你去找税局,不要找我。当然也有法院受理了,且裁定商家/企业必须给消费者开票。这在理论上是个争议的观点,到了法院各家法院最后的判决也不一样。下面看两个裁判案例: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法规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

    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晨兴旺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8-26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123民初1195号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是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对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石家庄晨兴旺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河北盛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驳回。石家庄晨兴旺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可到发票管理机关请求解决

    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9-02-03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新0103民初8541号之二

    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法规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义务方不提供发票,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权利人只能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对义务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已付工程款1354260元的工程款发票的起诉。

    评析:以上两个案件,甚至裁判文书中更多类似案件,关于商家/企业未提供发票的事件,走到法院层面,更多的是类似上面两个法院的认定,认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法规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我们注意,第二个案件中,法院提出:“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法规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如果合同中对发票做出约定呢?这就是我们思考的问题了。

    2:法院判决依法向消费者/购买方提供发票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琼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10-17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304民初3725号

    事实和理由:

    1.昆仑物业公司应向刘琼兰交付各期物业费正式增值税发票。昆仑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刘琼兰向其缴纳各期物业管理费时,昆仑物业公司仅向刘琼兰出具《收款收据》(共计8142.39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向刘琼兰交付正式增值费发票。

    三、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琼兰交付金额为8142.39元的物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琼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2-18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3民终16号

    上诉人辩称:

    交付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合同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发票与物业合同的目的也不存在必然联系,如果认定开具发票是合同的义务,刘琼兰请求开具2015年之前的发票显然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不是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如果违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开具发票时限,刘琼兰请求开具发票超过规定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可见并非所有的收入必须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刘琼兰一审中再次要求开具发票属于重复要求经营者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是本年限开具发票也是属于履行不能的。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出具物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仅仅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的从合同义务,而且是国家税法赋予物业公司的强制义务,昆仑物业公司应当向刘琼兰开具发票。

    昆仑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昆仑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沭阳恒通水务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3-24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宿中民终字第01486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本案中,恒通公司与向明公司签订《沭阳县恒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恒通公司向向明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向明公司依法应向恒通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

    评析:以上两个案件,都是发票直接裁定,企业开票方,如果没有向受票方开具发票,那么就需要开具发票。第一案件:“出具物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仅仅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的从合同义务,而且是国家税法赋予物业公司的强制义务,昆仑物业公司应当向刘琼兰开具发票。”,第二案件:“在恒通公司向向明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向明公司依法应向恒通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

    越来越多的网络事件发展为发票事件,作为商家/企业,必须要认识到这个趋势。为什么很多事情都落到发票上,一则商家发票管理存在漏洞,在结算环节,并没有提示消费者开具发票,二是部分网络商家利用消费者不开票,利用我国目前以票控税的现状,存在偷漏税的问题。三是不少企业并没有建立,或者因为成本考虑,无法建立发票后台管控系统,对于补开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管控基本处于无能的状态。

    我依然还记得多年以前,笔者刚毕业在某大型汽车4S店实习,岗位是收银。其中在收款环节,必须提示客户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这个标准岗位动作,是纳入考核的,而且就算消费者说不需要发票,我们还是需要把发票开出来。当时我还很纳闷,人家不要发票,你企业还开什么发票呢?  很多年过去了,现在某些企业对开票还是藏着掖着,不管是线上线下,不提醒消费者开票,后台是否如实纳税也是未知。这其中反映了很多问题。作为企业,在日常的发票管理和税务管理中,必须建立完备的系统,在依法纳税前提下,做好发票的管控。这不是几句话可以说清楚的,企业也必须对发票管理上升到一定层次。关于企业发票管理,个人曾阅读过滴滴出行集团税务总监江舟的演讲,在这种未来商业模式管理上,如何从发票管控开始,做好税务管理?江舟给出了一点启示和思路。

    江舟曾说过:“税务工作的核心目标是支持业务,属于既要管控也要服务,但更多时候要倾向于服务。只有靠近业务前端,才有可能把服务做好,做扎实。在滴滴,很多业务在进行设计的时候,税务就已经参与到其中了。比如电子发票,这不仅仅是税务要求,我们更是把他看做客户整体服务体验的一部分来加以强化和改造,当做一个业务单元来设计和操作,所以我们会从客户获取发票的速度和准确度上下功夫,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用户获取电子发票的渠道是否足够多样,能否给予用户极致的发票体验。”

    就笔者了解的信息来看,滴滴发票管控算是非常极致的,只要客户订单,不管什么时候,几个月前的,还是几年前的,只要是未开具发票,现在随时可以现在开具发票,而且几秒之内电子发票发送到邮箱,而且就算是几年前的发票开具错了,现在发现了,还可随时修订发票信息重新开具,当然这部分审核时间长一点,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无法做到的,甚至可以说全国也很少有几个企业可以做到这一点。

    江舟提到。“我认为未来,最好的模式是连电子发票都不需要了,比如未来新技术的应用就完全有可能让‘发票’消失。未来,我们的用户只需要在打车结束之后选择这趟行程是否需要‘报销’,剩下的数据等信息都自动流转到客户所需要提交报销的单位,我认为未来这一切都是完全有可能实现的” 。个人认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发票都是我国管税的主要手段,趋势只是从纸质发票全面转为电子发票而已,而网络事件也会原来越多的与发票关联起来,作为企业和税务管理者,你是否做好了准备?

    作者
    • 左岸金戈 职业数豆师,修炼数豆技能,成为数豆职人。 微信公众号:数豆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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