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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发票风险

赵清海 /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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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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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涉税不熟民商法,熟背税法也白搭;一纸笔录两行泪,可怜春半不还家。

    涉税不熟民商法,熟背税法也白搭;一纸笔录两行泪,可怜春半不还家。

     

    审理经济犯罪的法官以及处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熟悉民商法知识的话,能否维护国家税款是存疑的,但是有几点是很可能做到的:

    1.搞死连金融危机、贸易战甚至疫情都没搞死的企业,让企业无辜补缴大量不该补缴的税款陷入破产和企业家浪荡无辜入狱;

    2.严重威胁交易安全,冲击市场经济秩序;

    3.严重威胁国家税款,让基于真实交易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认定为虚开,让其成功逃避掉纳税义务。

    而纳税人如果不熟悉民商法知识的话,很容易将非虚开错当成虚开,进而在制作笔录的时候按照虚开来陈述,导致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将其认定为虚开而陷入困境,甚至倾家荡产和较长的刑期。

    打开民法典,你会发现,里面很多交易模式,无论纳税人怎么开具发票,都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而不乏有一些被在虚开案件中认定为虚假交易的交易,却是在民法典中有着清晰的规定。看来,尽管三流一致等严重违背现代民商制度基本原理的扯淡观念随着民商法知识的普及已经大势已去,但是依旧阴魂未散,甚至严重威胁交易安全、冲击经济制度和民商制度。

    01 《民法典》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定与发票风险

    发票开具所遵照的实际经营(或曰真实交易)到底是指什么?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定?

    (一)税法是如何适用的?

    (二)民法典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发票开具所遵照的实际经营(或曰真实交易”的关系是什么?

    (三)为什么有些虚开三流一致且无“资金回流”?

    (四)为什么很多非虚开三流不一致甚至完全缺乏货物流和资金流?

    (五)准合同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真实交易?

    02 《民法典》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风险

    (一)交易中有一方为缺乏相应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二)无权代理的交易中,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三)通谋虚假表意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四)真意保留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五)真意保留与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的关系是什么?

    (六)存在撤销权的情况下的发票风险?

    03 《民法典》总则中的盈利法人与发票风险

    (一)错误混同法人人格会带来哪些发票风险?该如何应对?

    (二)刺穿公司面纱情况下的发票风险都有什么?

    04《民法典》合同编与发票风险

    (一)合同成立与发票风险,锒铛入狱为什么?

    (二)合同约定不明或缺乏相应约定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三)选择之债、给付不能的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四)按份之债中都有哪些发票风险?(五)连带债务之中都有哪些发票风险?(六)向第三人履行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七)由第三人履行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八)第三人清偿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九)债权转让情况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十)情势变更下都有哪些发票风险?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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