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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起,我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反倾销税

黄德荣 /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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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倾销税
  • 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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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国近70%进口大麦来自澳大利亚,是中国最大的大麦供应国,每年出口价值高达15亿至20亿澳元(约9.8亿至13亿美元)。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在正常关税之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9年我国大麦进口数量为593万吨,进口金额为107.5亿元。我国近70%进口大麦来自澳大利亚,是中国最大的大麦供应国,每年出口价值高达15亿至20亿澳元(约9.8亿至13亿美元)。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2020年第14号)决定对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反倾销税率表  

     ‍5月19日起,我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反倾销税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例如,福建某企业2020年6月,从悉尼 购进大麦(Barley)1000吨,从厦门海关入关。海关完税价格121.28万元人民币。假定最惠国关税税率3%。

    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121.28×73.6%=89.26(万元)

    关税=121.28×3%=3.64(万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完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9%

    =(121.28+3.64+89.26)×13%=214.18×9%=19.27(万元)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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