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起,我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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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70%进口大麦来自澳大利亚,是中国最大的大麦供应国,每年出口价值高达15亿至20亿澳元(约9.8亿至13亿美元)。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在正常关税之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关税。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9年我国大麦进口数量为593万吨,进口金额为107.5亿元。我国近70%进口大麦来自澳大利亚,是中国最大的大麦供应国,每年出口价值高达15亿至20亿澳元(约9.8亿至13亿美元)。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2020年第14号)决定对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反倾销税率表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例如,福建某企业2020年6月,从悉尼 购进大麦(Barley)1000吨,从厦门海关入关。海关完税价格121.28万元人民币。假定最惠国关税税率3%。
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121.28×73.6%=89.26(万元)
关税=121.28×3%=3.64(万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完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9%
=(121.28+3.64+89.26)×13%=214.18×9%=19.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