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吗
一、基本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规定,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因此,不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各类企业适用的最新产业目录包括两个:一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全国鼓励类产业)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的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两者的区别:全国鼓励类产业适用所有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只适用在当地注册的企业,比如在判断重庆市注册的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既可用全国鼓励类产业作为依据,也可用重庆市新增鼓励类产业作为依据,但不能用其他西部省份的新增鼓励类产业作为判断依据。
以下就分两个部分分别介绍,建筑企业有可能适用的产业分类,这是何博士个人的判断,既有可能不准确,也有可能不全面,仅供参考。
三、全国鼓励类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