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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则总无妨—从41号公告汇缴填报说明“疑义时从会计”原则说开去

税里税外 /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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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先要有,再说优

    现象:争议问题

    又到汇缴时节。

    翻开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底发布的新修订汇缴申报表(2019年第41号公告),我首先关心的是,公告附件里主表A100000的填表说明那段话是否安在——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众所周知,第一段话与现行申报表“会计利润+纳税调整”的设计逻辑有关,这才使“会计制度”成为与“税法”、“相关税收政策”并列的填报依据。第二段话,前一句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都有规定,此处不过重申;关键在后一句,是现行税法中“疑义时从会计”原则的正式表达。

    有业内人士曾严厉批评此类表述,认为它违反了税法独立于会计的原则,直指57号公告起草者不理解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作为税收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我理解但却不支持这样的评价。因为,“疑义时从会计”作为现实的税务惯例,已经隐含在现行税法规则之中。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则总比不明确好。

    惯例:实行已久

    任何行政惯例,均须经久实行、各方知晓,并因此形成共同的预期,甚至已经明确写入行政部门的规则。

    就以41号公告重申的这段话出发追溯,就能很容易发现,“疑义时从会计”由来已久,税务总局层面的行政规则已足以证明。

    2019-41号公告: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重申)

    2018-57号公告: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重申)

    2017-54号公告: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更改表述,强调国家会计制度)

    2014-63号公告: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沿用148号表述)

    2012-15号公告: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更改表述,着重税前扣除)

    2010-148号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已被63号公告废止)

    2008-159号函:考虑到过去……差异,并且主要是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繁琐,……成本都较高,实施条例在资产税务处理的规定上,……尽量与财务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只是在折旧年限上有所差异,这样可以降低纳税人纳税调整的负担。

    注:2008年新法之前,如2003-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税、会协调规定从略。

    在地方层面,2019年11月,得到业界的极大关注的北京市局所得税政策指引,面对众多疑难或争议话题时,该局同样不止一次引用57号公告这句话。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政惯例?我国强调税、会分离不是更久了吗?不错,税、会分离是第一原则,税、会协调恐怕能算第二原则,特别是借用会计规则补充解释税法规则,在当下仍是如此。

    因为我国税收实务中,直到眼下,也只能说是税法框架初步建立,离规则体系的成熟完备距离尚远。不难想象,十年前、二十年前的税务人士,包括国家层面的规则生产者,面对日新月异的经济现实和极为粗疏的税法规则,任何有助于税法判断的规范性文件,都会进入实践者的视野

    这其中,财政部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因其发布主体的权威(不同于由民间机构负责会计准则的国家)、规则内容的细致(不同于传统上原则导向的国家)、专业语言的熟悉(不同于以法律人士为主的环境),更容易得到税企各方重视。所以,不夸张地讲,在这么多年税务机关的习惯里,做税政、稽查业务的,不懂“法律”似乎关系不大,不懂“会计”断然是得不到专业尊重的。个人认为这应该改变,但这仍是现实状况。

    法律:难言有违

    坦率地讲,我不认为用会计语言口头沟通,或者描述规则,就一定弱于法律语言。毕竟语言文字都是用来沟通的,尤其是日常沟通中更是如此。沟通双方熟悉什么话语,就运用什么,有用就好。法律人习惯“法言法语”,年青人喜欢流行词汇,外企喜欢洋夹中,黑社会讲黑话,经历过斗争年代的懂得革命话语,官场就习惯四平八稳的正确语言。实务中的税收业务人员,多有会计知识背景,用会计语言交流,也是语言的常态。

    真正值得讨论的是,借由“疑义时从会计”的惯例,会计制度已取得了事实上税收法律渊源的地位,这是否于法有据?

    我们要回到法律本身。

    1993-《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00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规定了税法独立于会计制度的原则。但,如果仔细推敲却不止于此。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始终强调纳税必须依照税收法律,以及法律授权时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我们暂把实操搁一边,就在纯粹法律意义上分析,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么是得到国务院或法定授权发布规则(行政法规概念暂不议),要么是表明行政机关的立场或解释(形式上如作为规章才在法院有参照效力)。既然如此,通常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制度又算什么呢,企业自己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更是如此,怎么会与税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问题?我提供两个解释:

    ——一个解释是“分离”视角:历史情境下,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确立,传统经济结构下普通人分不大清楚国家税收、财务、会计制度有多大不同。通过这一条款让大家明白,它们的作用范围不同,算税的时候只看税收规范。在《税收征管法》出台的1992年之前,同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有同样规定,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的普遍认知。

    ——另一个解释是“协调”视角:税收、财务、会计制度都会影响税收的计算,如果不一致就按税收规范来,如果没有抵触的,财务、会计制度就可以用来填补或解释税收规范。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已经是2007年,在《税收征管法》早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再作这样的表述,这种解释应该有一定的说服力。

    此时,我们再回看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其表述是: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显然,小标题关键落在“协调问题”上,且主文引用的法律依据正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这似乎可以印证在税、会分离已深入人心多年,各方既期待税、会协调,又对两者间关系有所顾虑,在争议之中立法作模糊处理,并不奇怪。若真如此,那相当于有意为之的立法漏洞。后续通过总局公告在“协调”视角下明确发挥会计制度的补充或解释作用,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无违背,与其立法原意也难言冲突。

    尾议:期待未来

    前文讨论了 “疑义时从会计”的行政惯例属性,并探讨了少有人关注的合法性问题。似乎笔者倾向于支持这样的惯例,难道它就没什么问题吗?就没有什么值得批评的?会计制度介入税法,而两者制度功能本不一致,这些不可以讨论么?可以。

    作为法律人,我当然希望各方都运用法律解释或类推的法律工具,使用规范的法律概念,使会计语言融入整个法律体系的秩序之中。再如,什么是不明确(疑义)?在法律分析的框架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方法理解啊,这样所谓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了!

    但是,我宁可更善意地理解这一行政规则的起草者,体制内有效作为不容易。他仅仅是运用了会计及日常生活语言而已,我们同样也可以把它理解为,通过某些法律方法之后,仍未得到合理的解释时,借助会计制度来补充规则或解释,也是一条完全可行的路径。

    作为一线的税法实践者,我以为,我们税法领的主要矛盾是系统性的规则缺失。如果现在税法产品的生产机制不变,这一矛盾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我们身处何方,都应鼓励各层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公开更多更细致的规则,哪怕是基层的,哪怕不成熟,哪怕使用会计语言,哪怕不是都合理,都要比规则缺失好。我相信规则会得到演进,睡美人法条会被激活,最终税收法治的形式和内容将得到统一。

    面对不完美的现实,我们应保持自己的谦逊,哪怕在税法的王国。

    (小记:公众号长草三月,与远行有关,与疫情有关,更与惰性有关。前日,XYM处长问及,禾心同学顿感惭愧。于是捉笔写作,去年思考的话题,花一整晚工夫,急就成文。)

     

    税里税外

     


    作者
    • 税里税外 一个税务人的视角:分享财税资讯、记录习得思考,有关税事,无关任职。惯于税事与税法间行走;长于政策与管理间穿梭,总于实践与理论间徘徊。
      微信公众号:taxvision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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