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盖章有讲究!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其盖章有讲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的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