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在这个问题上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失效了

何广涛 / 2020-04-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转让取得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纳税人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9%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不考虑疫情期间降低征收率政策)。即,转让「新」土地使用权计税方法具备唯一性。

    2、转让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选择适用差额5%简易计税。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放弃差额5%,适用3%全额计税,即,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老」土地使用权,至少有两个交税方案。这里面就有点名堂了。

    3、例  甲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4月8日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原价200万元,2020年6月1日拟转让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方案一:全额3%,应纳税额=400÷1.03×3%=11.65万元

    方案二:差额5%,应纳税额=(400-200)÷1.05×5%=9.52万元

    对甲公司而言,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4、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差额征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差额征税项目,只要没有明文规定差额扣除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均可全额开票,也就是说上例中的两个方案,甲公司均可全额开具专票。

    方案一:

     

    方案二:

    对乙公司而言,方案二同样优于方案一。

    5、从增值税的特性来看,正常情况下,购销双方属于对立方,上家交多少,下家抵多少,然鹅,这个例子却实现了甲乙双方愉快的双赢,这到底是咋回事?

    6、奥妙就在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老」土地使用权税款计算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特殊规则。

    结论一:对购买方一般纳税人而言,转让方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5%计税,永远优于全额3%计税。

    结论二:对转让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全额3%交税和差额5%交税,孰优孰劣关键要看土地使用权原价占转让价格的比例。

    当土地使用权原价/转让价格≥38.87%时,差额5%交税优于全额3%交税。愉快双赢区

    当土地使用权原价/转让价格<38.87%时,全额3%交税优于差额5%交税。零和博弈

    附:某省税务局口径

    十一、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