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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政|防疫期间个体工商户等的税收优惠

大鹏 /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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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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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大鹏微评】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具体解读如下:

     

    【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和出口退税企业。

    【范围】

    1、湖北省:常规免(3%免为0),预缴暂停;

    2、其它省:常规减(3%减至1%),预缴减(3%减至1%)。

    【期限】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三个月)。

    【标准】

    1、2月底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原政策执行;

    2、3月1日-5月31日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执行新政策。

    【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申报】

    1、免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2、减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按销售额的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公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开票】

    1、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

    (1)已按3%开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需开红票的,按3%征收率开红票;

    (2)开票有误需重开:按3%征收率开红票,再重新开正确蓝票。

    2、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自开发票:湖北省免增值税,其它省按1%征增值税;

    (2)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湖北省境内的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它地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出口退税】

    1、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变化后,可向税务机关声明,对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出口退(免)税。

    (2)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3月1日之前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向税务机关声明,对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出口退(免)税。

    2、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2019年4月1日起恢复出口退(免)税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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