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政|防疫期间个体工商户等的税收优惠
【大鹏微评】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具体解读如下:
【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和出口退税企业。
【范围】
1、湖北省:常规免(3%免为0),预缴暂停;
2、其它省:常规减(3%减至1%),预缴减(3%减至1%)。
【期限】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三个月)。
【标准】
1、2月底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原政策执行;
2、3月1日-5月31日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执行新政策。
【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申报】
1、免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2、减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按销售额的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公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开票】
1、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
(1)已按3%开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需开红票的,按3%征收率开红票;
(2)开票有误需重开:按3%征收率开红票,再重新开正确蓝票。
2、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自开发票:湖北省免增值税,其它省按1%征增值税;
(2)代开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湖北省境内的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它地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出口退税】
1、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变化后,可向税务机关声明,对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出口退(免)税。
(2)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3月1日之前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向税务机关声明,对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出口退(免)税。
2、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2019年4月1日起恢复出口退(免)税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