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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提示]3月份开始实施的6项税收新政

唐守信 /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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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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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无忧提示:本期是前期公布的、本月开始实施的国家级税收新政策。

     

    自3月1日开始,有6个税收事项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的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税收事项概要

    (一)缴纳欠税不再要求同时配比缴纳滞纳金

    1.文件号(条、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

    2.政策摘要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不再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缴纳滞纳金。

    3.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

    4.政策分析

    政策调整后对纳税人的利好是:降低了欠税的滞纳金金额。如A公司欠税200万,到3月1日的滞纳金为40万。A公司目前仅筹集到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按原来的“配比”要求,缴纳税款100万元和相应的滞纳金20万元,还剩欠税100万元。政策调整后,这120万元可以全部补缴欠税款,欠税余额为80万元。因为滞纳金不产生滞纳金,所以,政策调整后欠税的滞纳金减少了。

    5.注意要点

    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3月1日以后缴纳欠税的。

    (二)从事经营的个人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文件号(条、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

    2.政策摘要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

    4.注意要点

    (1)适用主体:自然人。

    (2)适用条件:从事经营的、并且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并且发生纳税义务。如张某利于业余时间为他人绘画(素描),就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非正常户认定条件从宽、非正常户解除从简

    1.文件号(条、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2.政策摘要

    (1)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2)非正常户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

    3.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

    4.注意要点

    (1)取消认定环节的实地核查。

    (2)解除非正常户时,对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系统自动解除。

    (四)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1.文件号(条、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

    2.政策摘要

    (1)税务机关: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2)企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应当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3.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

    4.注意要点

    (1)企业所欠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2)企业破产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

    (五)为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

    1.文件号(条、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2.政策摘要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股票等证券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

    4.注意要点

    (1)《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2)适用主体:所有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到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取消360天认证期限。

    1.文件号(条、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2.政策摘要

    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取消认证、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3.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

    4.注意要点

    无。

    以上是个人的税收政策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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