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年取票,今年扣除:发票管理思维(二)
第一个思维之发票“应取尽取”。很多人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发票的重要性,没有发票税前不能扣除。这里,“应当取得”的内涵却大有门道。本篇,我们强调的是:应当取得的前提是,当年已经满足税法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要求。
2019年1月1日银行三年期贷款,本金1000万,利率6%,年利息60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1.2019年核算财务费用多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2019年虽然利息尚未支付,但应贷记应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因此2019年为60万元。
税法层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同样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税法上同样是发生财务费用60万元——此乃税前扣除的实体要件。
2.2019年能否自银行取得发票?
2019年尚未支付利息,并且根据税法规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银行不可能开出发票,自然不可以税前扣除。
3.2019年未取得发票能否扣除?
除了满足实体要件外,还需要满足形式要件,主要的是扣除凭证——发票问题(对于资产损失等,尚有资产损失扣除的形式要件)。本例中,利息支出需要取得发票,但在本年尚未满足应当取得的前提。
应当取得包括两个维度的条件,一是要取得,二是什么时候取得。银行2019年就不应当开出发票(《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增值税发票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纳税义务发生于合同约定的付息时间,即3年后到期之日),因此2019年不属于应当取得的情形。待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180万元的利息发票的,方不能税前扣除。
4.假设2019年取得180万利息发票,能扣除多少?
如上所述,税前扣除需要同时满足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虽然形式要件是180万元,但实体要件仅能扣除90万元。因此只能扣除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