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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的收入的财税处理

黄德荣 /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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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的收入准则将劳务收入分为按履约进度确定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的收入两种情形。对于后者,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实现。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6个月,2020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含税总额6万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20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020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2万元。同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1.5万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同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因此,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1.5万元确认为收入。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  20 000

    (2)2020年2月28日实际发生培训支出

    借:劳务成本   1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 000

    (3)2020年2月28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1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 15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06[=15 000÷(1+6%)×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劳务成本     15 000

    税务处理: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的培训,共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6万元,不含税金额56 603.77元[=60 000÷(1+6%)],公司已经确认14 150.94元,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42 452.83元(=56 603.77-14 150.94)。经过履行相应催款手续后,不能收回者,按有关规定作货币资产损失处理。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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