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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建税法草案第十一条的理解

王骏 /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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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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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在统一审议过程中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给出具体的时间建议。

     2020年1月8日  中国财税浪子对城建税法草案第十一条的理解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在第一时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现将草案第十一条、与现行城建税暂行条例、以及2018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列表如下:

    对城建税法草案第十一条的理解

    这是城建税法草案的最后一条,与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完全一致。

    本条主要是明确新税法的生效日期。由于因为我们目前看到的都是还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草案,草案文本本身没有给出具体的生效日期安排,需要后续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安排审议再进行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在统一审议过程中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给出具体的时间建议。

    另外,新法正式施行后,原来对应的税收暂行条例会被明示废止。这也是近年来税收法律制定的惯例。比如,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一旦城建税法出台,城建税暂行条例同步废止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1985年出台城建税暂行条例的时候,我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还不规范,因此出现了行政法规在1985年2月发布,追溯至年初执行的情形。这种情况在制定税收法律的过程中不应该再次出现。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城建税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授权立法,属于国务院发布城建税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建税法以后,城建税就从行政法规升级为税收法律。

    实务中有一种错误认识,有人认为城建税暂行条例属于授权立法,虽然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法律效力应当高于不属于授权立法的一般行政法规。这样的说法其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税收法定第024讲 骏哥)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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