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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杨泳 / 2020-02-0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疫情防控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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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答: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2.某酒店全部销售收入均为生活服务收入,在1月份认证了80万进项税额,1月份销项税额为4万,2月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请问:这80万进项税额是全部转出还是仅对1月份的销项税额4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转出?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因为该酒店全部销售收入均为生活服务收入,因此,一月份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80万元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

     

    3.接2题,该酒店80万元进项税额里,包括1月份餐具工具采购的进项,餐具工具可能要用几年,如果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待疫情结束,不再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吗?

    答:对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因此,待疫情结束,对生活服务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时,该酒店可按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 2020年第8号公告自1月1日起实施,但文件下发时间为2月6日,企业1月份减免税销售额及对应进项税额没来得及单独核算,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能享受减免政策吗?

    答:按照规定,免税收入应单独核算销售额。如果能单独核算免税销售额,则可享受免税,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请问2020年第8号公告,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发票怎么开,开零税率还是正常税率?

    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免税资料。免征增值税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们是餐饮企业,饭店的发票大多数是开给个人,1月份以来,已经开具了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且无法收回,请问还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开具发票给个人,即使开具了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

     

    7.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如果购入方为企业,是不是不符合“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服务对象应为居民个人,即直接为居民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为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征收增值税。

    杨泳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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