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入库税款以不增加纳税人负担为原则
税务稽查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税款入库与公安扣押入库的违法所得相重合的情形。两家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调,入库税款以不增加纳税人负担为原则,不能因两家执法冲突而损害当事人权益。
例如,2015年2月至11月,益阳科嘉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抵扣税款577,273.47元。2017年7月6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作出(2017)湘09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科嘉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科嘉公司违法所得577 27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8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科嘉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益税稽处〔2018〕30号)补缴增值税577,273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2019年4月3日,稽查局对科嘉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益税强扣〔2019〕10006号)从科嘉公司银行账户扣缴税款577,273元、滞纳金348,095.62元。
科嘉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2019年7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922行初63号)判决:撤销被告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益税稽处〔2018〕30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益税强扣〔2019〕10006号),返还已经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925,368.62元。
稽查局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稽查局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科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11月26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湘09行终240号)裁定:准许上诉人稽查局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科嘉公司撤回起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行初6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笔者认为本案最终应该是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科嘉公司协商达成共识,在不增加科嘉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