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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入库税款以不增加纳税人负担为原则

黄德荣 / 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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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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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稽查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税款入库与公安扣押入库的违法所得相重合的情形。两家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调,入库税款以不增加纳税人负担为原则,不能因两家执法冲突而损害当事人权益。

    例如,2015年2月至11月,益阳科嘉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抵扣税款577,273.47元。2017年7月6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作出(2017)湘09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科嘉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科嘉公司违法所得577 27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8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科嘉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益税稽处〔2018〕30号)补缴增值税577,273元,并按日加收滞纳金。2019年4月3日,稽查局对科嘉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益税强扣〔2019〕10006号)从科嘉公司银行账户扣缴税款577,273元、滞纳金348,095.62元。

     

    科嘉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2019年7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922行初63号)判决:撤销被告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益税稽处〔2018〕30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益税强扣〔2019〕10006号),返还已经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925,368.62元。

    稽查局不服,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稽查局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科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11月26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湘09行终240号)裁定:准许上诉人稽查局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科嘉公司撤回起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行初6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笔者认为本案最终应该是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科嘉公司协商达成共识,在不增加科嘉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妥善处理。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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