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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 讲理还是讲法?提前退租,出租方居然给承租方补装修费,征增值税否?

税月如歌 /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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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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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友在微信争议群请教的问题,整理成文,谢谢参与讨论的税友们!

     

    背景:A企业(承租方)搬迁提前退租,经友好协商,房东(出租方)支付了XXX万装修补偿金给A企业,非政策性搬迁,A企业因是否要交增值税与税局产生不同意见。


    承租方提前退租,是违约行为,居然房东还反过来给钱?这是什么道理?

    原因:A企业规模缩小,需更换经营地址。原签订了10年租赁合同,已履行4年,装修挺新的,而且现在市场租金涨价,搬走对房东是利好。房东同意支付装修补偿费。

    (接着,咱们在假设这个理由成立的基础上讨论吧)

    现将争议归纳为正方、反方,小编对发言内容稍作修改。有点长,一来小编是个话唠,二来税友们的讨论精彩嘛,不想删除。

    正方:不需要交增值税

    反方:需要交增值税

    争议标的:不可移动的装修

     

    第1回合 这是租赁价外费用

    正方:不用交增值税。这是出租方补偿给承租方,不属于出租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的说法不适用于承租方。

    反方:因为市场租金涨价,所以出租方才肯给承租方补偿。正常合同履行卖方给买方补偿肯定按照原合同税率。

    正方:原合同税率是对出租方征税的,如果是因为提前退租违约,承租方给房东赔偿,那应该属于价外费用,按原合同税率征税。但现在收钱的是承租方,不适用。

    第2回合 如果征?按什么税目

    正方:换个角度,用反证法:税局想征税,能用哪一个税目征?

    反方:按不动产。

    正方:房屋是出租方的,不是承租方的,怎么能对承租人按不动产征税。

    反方:按建筑服务。

    正方:承租方不是提供装修的公司,也没有为房东提供装修服务。

    反方:装修算实物。就象装修房子里的桌椅承租方搬走时不要了,作价给了出租方,要不要交增值税?一样的道理。

    正方:桌椅算货物,自然是有税目的,销售货物,这个不需要争议。争议点是不可移动的装修,能按什么税目征?《增值税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装修不算动产。

    第3回合 套不到税目就不能征吗?

    反方:不认为套不到税目就是不征税行为。分析一件事项交不交税,先不要强调具体对应哪个税目,应该先分析事项的性质。

    正方:税目都套不进去,凭什么征税,没有提供任何增值税应税行为。

    装修费性质怎么认定呢,是附属设施?一般实物?还是其他?然后税率怎么定?如果连对应的征税税目都没有,税率又从何定起?

    反方:税目能列得清楚,条款后面还跟个“其他”干嘛?

    正方:如果能任意使用“其他”征税,那增值税只要一个“其他”税目征税就够了,还需要列举吗?

    反方:税目有没有,解析权归总局。

    正方:税收法定!税目是由法来定的,增值税未立法,那就是《条例》定的,不是税务局定的。税目体现了具体的征税范围,找不到税目,就不在征税范围内。

    第4回合 讲理还是讲法 

    反方:再说回前面的假设,装修的标的是桌椅呢?要不要交税?

    正方:要交。税目:销售货物。

    反方:那就是说,都是装修,可移动的桌椅要征税,不可移动的装修就不能征税?装修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整体折价给了房东,那可移动的部分跟不可移动的部分,是同一个交易事项,本质是一样的。实质就是出售资产,只不过标的不是货物而是装修费用,不可能有一部分就要征,有一部分就不征。这不合理。

    正方:硬装部分的补偿是和销售货物有关的,比如柜台、家具、结存货品、可替换的装饰品等,还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软装部分,就是通常所说的装修部分,装修服务已经完成,实际上已经转化为费用,说再卖给出租方不太合适的。如果补偿的是停工损失之类,也不涉及增值税。

    反方:从增值税的链条分析,承租方装修支出已抵扣进项了,现取得装修补偿是不是应该纳税呢?

    正方: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的类型。

    反方:反正这不合理。就是这么避税的吗?

    正方:税局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依的是“法”,不是“理”!

    税目是征税范围的具体列示,讨论税目是为了证明在不在征税范围内。不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征收怎样落地执行,请问税局依什么法来征。

    画外音: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PS:小编突然想到这个公告,为什么要强调与“其销售货物、劳务......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才征收增值税呢,就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套上挂钩的税目,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呀,如果无关,就都不在增值税的税目范围内,找不到征税的依据,自然不能征。这不是同样的道理吗?难道能说,都是财政补贴,有的征,有的不征,不合理吗?

    小编的总结乱弹

    1、小编是正方之一,当然是按不征来总结的,欢迎拍砖。

    2、税收法定,征税与否关系到纳税人的财产,法律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所以征税由法来定,法规定要征的,才能征。也因此,税法一般采用列举的形式,避免随意扩大征税范围。所以不是理论一番,有理就征,有理没有法,也不能征。

    3、纳税人想要税务争议,跳出纳税人是弱势的思维误区。纳税人不一定老想着自己有什么理由不交税?换个角度看问题,想下税务机关用什么法规来征税?就算征得合理,但没法,就不能征。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当转变思维,不能想当然对一个事件征税,正确的做法是找到征税的理由和依据,而不是让纳税人找不缴税的理由和依据。

    4、跳出网来看问题:想争议就要有独立思维。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把税收法规看成是一张网,网围住的就是征税范围,纳税人的交易事项就是网里面的鱼。偶尔,有一条鱼出现在网的外面,没有被围到。那么,这条小鱼应该选择扬长而去吧?难道纳税人在网里面呆久了,居然不敢相信可以游离网外?反而千方百计的找理由认为按照这个网的构造,不可能有漏网之鱼?从而认为反过来想着怎样把此鱼圈进网内?如果是这样的思维,就不用争议了,立场都不对了呀。

    5、至于说讲理还是讲法,税法是有关部门制定的,纳税人是被动遵守的,遇到税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纳税人居然还自己去讲理把该事项纳进税法吗?那反过来,有些合税法但是不大合理的征税事项呢,税务机关是依法还是依理呢?比如有些还没有消除重复征税的规定。当然是依法嘛。

    6、本讨论没有绝对的答案,如果有税友分析出可以征税的理由,欢迎交流哦。

    相关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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