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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札记之一:虚开刑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该做些什么?

刘金涛 /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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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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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一名虚开案件的当事人。经过两个小时的沟通,纠正了其对虚开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并明确了案件的可能走向和注意事项。

    近日,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一名虚开案件的当事人。经过两个小时的沟通,纠正了其对虚开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并明确了案件的可能走向和注意事项。感慨之余,将部分心得总结、记录如下:

    一、必须清楚自己的发票模式

    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很清楚自己的发票模式,可能是几种虚开模式都存在;可能是挂靠开票(取得)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更多的是直接地买卖发票。以上种种,有的构成虚开犯罪,有的不构成虚开犯罪。与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里“猜想”,还不如趁自己还自由时去了解下自己的发票模式。建议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梳理:1、发票记载的购销方之间是否存在货物(服务)交易?交易内容与发票记载内容是否严格一致?2、有没有证据证明交易存在(不存在)?3、资金收付是否真实发生?有无资金回流情况发生?掌握这三个方面信息,是自己有效辩护和鉴别律师是否专业的前提。

    二、了解虚开的刑法规定

    虚开罪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类,前者税额达到5万元即构成犯罪;后者达到100份或40万元金额即构成犯罪。自己虚开的发票没达到上述标准,就不会有刑事责任追究之忧。另外,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类行为,构成其中任何一类,就可构成犯罪。虚开专用发票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依法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税额达到250万元以上,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了解上述规定,可以更好地评估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以便提前规划好自己的家庭和公司经营等事项。

    三、潜逃=永无天日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构成虚开刑事犯罪,选择“跑路”就等于选择了一条永无止境的“逃亡”之路,并且总有一天会被抓到,还失去了一次投案自首依法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笔者一贯认为,做错了事就要承担后果,唯一要争取的是不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逃跑不是最佳出路,积极面对或许有更多地生机。

    四、毁灭、伪造虚开证据=虚开罪+其他罪名

    因为还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部分当事人可能会想着趁此时间,将虚开的相关证据进行销毁或伪造无罪证据,以期虚开行为不被发现。其中,若销毁虚开相关账册,可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律师帮助销毁虚开证据、伪造虚开证据,可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相关方形成虚开罪攻守联盟,可构成妨害作证罪。更不用说,虚开不是自娱自乐,一定有其他利益相关方知情或参与,没办法将所有证据进行隐藏或销毁。比如资金回流的银行转账记录,一定可被公安机关获得;发票的开具、申报数据,税务机关随时可调取出来;发票另一方能否被司法机关“突破”,肯定不受你一方控制

    五、虚开是与国争利,不是税收筹划

    时常有当事人讲,我只是随大流,买点儿发票,做点儿税收筹划,以便少缴税。笔者的观点很明确,第一、这不是税收筹划,这是税收违法,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所有的税收筹划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买发票以便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就是践踏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危害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是最简单、最粗暴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不得。第二、大家都做的事情,并不代表是对的。就如中国式过马路,不代表这一行为就合法,至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虚开发票也是如此。不少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开发票,并不代表都是合法的。也正因为虚开形势非常严峻,国家才祭出《刑法》大旗,大力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第三、税收筹划方法很多,自己得多花些精力去研究应用。尽量多地了解、熟悉税法政策规定,特别是税收优惠规定,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定可以争取到足够大的节税效益。

    六、税务处理阶段更容易解决问题

    为避免自身陷入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极大危险中,律师不会对进入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虚开案件参与过多。但在税务机关处理虚开案件过程中,律师可作为的地方就很多。比如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发票模式,以明确是否涉刑;可以帮助撰写申辩意见,扭转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的错误认定等。至关重要的是,若税务机关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虚开案件时,税务机关的虚开认定(包括证据或观点)对最终的刑事司法审判会起到极大的影响作用。所以,在税务机关处理虚开案件阶段,若引入对税务执法和虚开法规兼通的税务律师加以指导,对虚开案件当事人利益应可争取到最大化。

     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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