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随聊]第48号《公告》点赞一: 欠税与滞纳金可分开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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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局发布了2019年第48号《公告》,可圈可点的亮点挺多的,包括滞纳金的缴纳、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破产税费的征管。体现了税务机关服务的纳税人、依法行政的进步,值得点赞。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小编乱弹:
这对于纳税人是一个利好啦,按照现行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小编和朋友讨论过这种“配比”的合理性,类比债务本金+利息的问题,如果说欠税是一项债务,那么滞纳金算什么呢?算利息?算罚款?好象都不完全是,算利息的话,偏高了;算罚款的话?就不宜随时间变动,欠税和罚款更不宜配比。
而且,如果当成是利息,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是,一般是先充抵利息,再充抵本金。
如果当成罚款,欠税和罚款是分开,互相独立的,缴纳的先后顺序应该怎么确定呢?按时间排,欠税在先,时间上优先了;不按时间,按独立的算,纳税人可以决定先交哪一个吧。估计因为这滞纳金的本质难以定性,就有了“配比”这个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显然难以有依据让人信服的。《公告》明确取消了配比,是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重新考虑了,依法行政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