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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第48号《公告》点赞一: 欠税与滞纳金可分开缴纳了

税月如歌 /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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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滞纳金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日前,国家税务局发布了2019年第48号《公告》,可圈可点的亮点挺多的,包括滞纳金的缴纳、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破产税费的征管。体现了税务机关服务的纳税人、依法行政的进步,值得点赞。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小编乱弹:

    这对于纳税人是一个利好啦,按照现行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小编和朋友讨论过这种“配比”的合理性,类比债务本金+利息的问题,如果说欠税是一项债务,那么滞纳金算什么呢?算利息?算罚款?好象都不完全是,算利息的话,偏高了;算罚款的话?就不宜随时间变动,欠税和罚款更不宜配比。

    而且,如果当成是利息,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是,一般是先充抵利息,再充抵本金。

    如果当成罚款,欠税和罚款是分开,互相独立的,缴纳的先后顺序应该怎么确定呢?按时间排,欠税在先,时间上优先了;不按时间,按独立的算,纳税人可以决定先交哪一个吧。估计因为这滞纳金的本质难以定性,就有了“配比”这个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显然难以有依据让人信服的。《公告》明确取消了配比,是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重新考虑了,依法行政的表现。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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