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的程序是轻微违法吗?
不久前看到一个税务稽查局败诉的案例,案情大体情况是,某稽查局查处甲公司在股权交易中的税收违法行为,对甲公司做出补缴税款两千余万元、加收滞纳金,处以一倍罚款的决定。在处罚决定下下送达之前,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甲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甲公司要求听证,稽查局举行了听证。听证后稽查局做出了处一倍罚款的税务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了甲公司。甲公司不服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处罚决定,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查发现,对甲公司调查的税务调查人员与听证会的主持人为同一人王某。
稽查局辩称,当时因大部分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仅有张某、王某等两个人在单位,为及时展开调查工作,由张某询问,王某只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作了调查。该调查询问方式属程序轻微违法,对被上诉人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作出前的重要程序,依上述法律规定,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应不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明确了其不得为参与行政案件调查的调查人员,否则构成法定回避的事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过程的进行,其对听证程序起主导地位,对听证程序产生明确影响,当听证主持人的确定违反法定回避规定时,则属程序违法,而非前述解释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之情形。
本案中听证主持人同时作为了涉该案税务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违反了听证程序规定,而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作出前的重要程序,听证程序违法属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于是判决撤销了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魏言税语观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程序,为了保证听证的公平公正,听证程序有一套完备的制度性规定,其中主持人不能由税务案件的调查人员担任,是听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税务稽查局在举行听证时,由调查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显然违反了听证程序的规定,败诉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