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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历时4载的税务行政复议案

黄德荣 /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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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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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在“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在“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时间已经规定清清楚楚,执行起来还是有不同理解。例如,2016年7月26日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物资)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北国税稽处〔2016〕19号)。2017年3月8日,天奥物资缴纳了部分税款,即165.6万元。6月12日,天奥物资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天奥物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本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省税务局受理了,并且6月16日6月27日先后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告知天奥物资行使复议救济权利的途径和方式。

    2018年4月24日,天奥物资缴清税款及滞纳金。5月30日,再次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距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天奥物资财务负责人卓秀芹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时间(2017年7月28日),已经过去11个月,明显超过法定时间60日之申请期限,本不应该受理,但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1日受理了。审查发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天奥物资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存在省税务局所述情形,亦仅表明原告应当承担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或体现为被加收滞纳金,或体现为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甚至体现为被作出行政处罚,但并不表明原告丧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2019年3月2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皖0111行初172号),撤销省税务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皖税复驳字〔2018〕1号),责令省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天奥物资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本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但省税务局受理,显然不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虽然正确,也给天奥物资提起诉讼,创造了条件。法院的判决更是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令人费解。

    这起案件如果从最初稽查局对天奥物资作出处理决定,天奥物资于2016年6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稽查局因内容存在瑕疵而自行撤销该决定,同年7月26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计算,历时4载,一波三折。本案尚在处理之中,结果如何?我们试目以待。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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