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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企业需警惕涉税风险

刘天永 /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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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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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拟对一则异常凭证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例进行介绍,提示企业警惕异常凭证带来的法律风险。

    ◎ 华税税务争议组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对异常凭证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本文拟对一则异常凭证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例进行介绍,提示企业警惕异常凭证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案例简介

    (一)基本案情

    税务机关向奇迹科汇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其对异常凭证(销方纳税人名称:清大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1100xxxxxx;发票号码:5509xxxx-5509xxxx,共计25张,金额2350598.24元,税额399601.76元)按如下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如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如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如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上述规定处理后,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二)奇迹科汇公司观点

    奇迹科汇公司经过与主管部门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口头沟通确认,认定凭证的开票方清大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海淀区国税八所认定为走逃企业,异常凭证的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中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认定为异常,但是未给出任何书面认定确认。关于异常凭证,奇迹科汇公司经与发票出具方清大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在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发票当属税期,清大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如期申报纳税,并有对应属期(2016年8月)申报纳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海一国税简罚[2016]xxxx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相关证明。根据《通知书》要求,在三个月内,奇迹科汇公司始终无法获得税务机关对于异常发票认定的明确确认。

    (三)法院观点

    奇迹科汇公司针对25号通知书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二、华税提示

    (一)认定发票属于“异常凭证”的告知书不可诉

    2019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五种情况属于异常凭证:(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还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当其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取得异常凭证对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都会产生影响,需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未抵扣的暂不予抵扣,已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税务转出或者追回退回的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视纳税人是否A级纳税人而不同的救济途径:对于A级纳税人,其可以先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再处理。而对于非A纳税人,则需要先处理在申请核实。

    但是前述案件中,《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对奇迹科汇公司取得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事由以及对异常凭证如何处理的告知,最终是否按照异常凭证处理,将视税务机关对奇迹科汇公司提交的核查申请以及说明材料的核实情况而定,故《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作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之前的过程性行为,而非对奇迹科汇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确定效力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二)企业需警惕异常凭证带来的法律风险

    前述案例中,奇迹科汇公司的上游企业清大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比较配合,向奇迹科汇公司提供说明:其企业虽被认定为走逃企业,但是在开具给奇迹科汇公司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发票当属税期,已经如期申报纳税,并向出具了对应属期(2016年8月)申报纳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由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海一国税简罚[2016]xxxx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等相关证明。但在实践中,企业常会遇到取得异常凭证,但是上游却不积极配合的情况。有些取得异常凭证的企业会通过民事诉讼向上游出具异常凭证的企业索赔,但是目前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差异较大,有的法院会支持取得异常凭证的一方,要求出具异常凭证的一方赔偿损失,但有的法院认为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会驳回诉请。因此,华税建议企业警惕异常凭证风险,早做防范。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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