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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行为被法院撤销的退税问题

老税官 /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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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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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判决书信息:2011年,刘某某欲将B市一处房屋出售给沈某,并于2011年9月15日向B市某区税务局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46750元。但在该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刘某某的前夫刘某突然出现,指出刘某某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3月20日,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刘某,刘某某要协助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于刘某名下。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9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而,刘某某与沈某之间的涉案房屋交易无效。

    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但税务机关认为,刘某某申请退税的时间距离其结算缴纳税款的时间已经有五年多,超出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有关三年退税申请期限的规定,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据此作出了不予退税的决定。刘某某不服,向B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B市税务局维持了原税务处理决定。

    2017年8月24日,刘某某就某区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税审批及B市税务局作出的有关复议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从行政合理性的角度出发,认为税务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某区税务局和B市税务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判令某区税务局对刘某某的退税申请重新处理。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税务报》刊载的《超过三年申请退税,法院判决税务局处理核实》。赞同作者从行政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角度的分析,并赞赏对“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的理解。作为一位税务工作者,拟仅从纳税行为本身和税收条款上再作补充浅析。

    因法院的判决,刘某某与沈某之间的涉案房屋交易无效,该项销售行为不成立。沈某退回房屋,刘某某退回房款,并按法院要求,将房产证过户给刘某某前夫。

    一、退房退款,应属于销货退回

    按税收相关规定,对销货退回的原因不需考量,只要购货方返回原有形动产、不动产的实物,销售方退还货款。除非是鲜活易耗等不符合常规的退回,才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来排除真实性而否定退回。但是,如果以非原有实物的返还,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则是应税行为。

    本案例中的销售标的物、销售过程、司法判决撤销销售行为而退回等情形非常明晰。沈某退房、刘某某退款,属于销售退回;将房产证再过户给刘某某前夫,属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目前,对某项转让行为撤销再返回的,只有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所明确的股权转让行为,视为两次转让、分别征税。对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并无类似的特别规定。

    二、销货退回没有时间限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以上条款说明,对销货退回的税款处理,只是不追溯到销售月份计算应纳税额,允许在实际退回月份扣减。同时,没有任何有关销售退回在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

    而且,自然人刘某某及销售房屋,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中所规定的纳税人及应税行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完全符合销售退回的允许扣减要求。

    三、允许扣减是否等同于允许退税?

    1、“多缴税款”及时点。36号文件认可是多缴税款,本案属于因销货退回造成的多缴税款。那么,因销售退回形成的多缴税款的时点,应是销售退回月份,而不是当初缴纳税款的月份。

    2、“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可以扣减,只是明确了其中一种处理方式,未排除采取其他方式的可能。当然,除扣减之外的其他方式,还要继续寻找明确的税法依据,征管法就有对多缴税款处理的明确规定。

    实体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多缴,完全可以按照程序法的征管法来进行多缴处理。

    3、“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本案的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应是沈某退房、刘某退款所在月份的次月申报期结束日。与2016年12月13日相比,如果在三年内的,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已过三年的,不应引用征管法来办理退还,但仍一直享有依法扣减的权利。

    老税官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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