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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要计征增值税

王冬生 /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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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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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个关于违约金的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价值100万。但乙公司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0万。甲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因为违约金是纳税人经常遇到的问题,有关的增值税问题,也经常引起争议。本文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分析不同情况下违约金的增值税问题。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对有关法规的法理分析

    (一)增值税有关规定

    (二)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的作用

    (三)价外费用的前提:有交易、有价款

    二、甲公司的违约金不应征增值税

    (一)不应按照“价外费用”征税

    (二)也没有其他征税依据

    三、另外两种违约金的涉税分析

    (一)履行部分合同的违约金

    (二)延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

    四、处理涉税问题的基本理念


    一、对有关法规的法理分析

    通过对有关法规的法理分析,有助于分析不同情况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有关规定

    对违约金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是有关价外收费的规定。根据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筹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的作用

    征纳双方是一种博弈关系,税法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也在努力堵塞各种可能导致税款流失的漏洞。

    增值税法规将价外费用包括在销售额中,其作用就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其他名目取得收入,侵蚀计税依据,逃避增值税。

    如果只对价款征收增值税,那么纳税人很容易逃避增值税。比如上例中的甲公司可以将货款100万,分成价款80万,装卸费20万,如果只对80万征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收入就少计20万。

    (三)价外费用的前提:有交易、有价款

    但是,从价外费用的规定看,对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税的前提,是有应该征收增值税的行为,有与应税行为对应的“价款”,也就是“有交易”,“有价款”。如果没有交易行为,没有与交易行为有关的“价款”,自然也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甲公司的违约金不应征增值税

    在对价外费用有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再看上例中甲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应征收增值税,就很清楚了,不应征收增值税。

    (一)不应按照“价外费用”征税

    甲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因为乙公司终止合同,双方的交易没有发生,甲公司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没有“交易”,没有“价款”,这笔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不应按照“价外费用”征税。

    (二)也没有其他征税依据

    不能按照“价外费用”征税,能不能作为其他应税收入征税?也找不到依据。

    目前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实际包括五类: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营改增的服务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甲公司自乙公司收到的违约金,不能归入上述五类应税收入中的任何一类,征税没有依据,不能征税。

    三、另外两种违约金的涉税分析

    还是基于上面的例子,我们假定另外两种情况的违约金,一是乙方履行部分合同的违约金,二是乙方延期支付的违约金。

    (一)履行部分合同的违约金

    乙公司没有完全终止合同,而是购进了60万元的货物,支付甲公司60万元货款,另外支付4万元违约金。这4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60万的销售额中,一起计算销项税?

    起码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这4万元全部是因为40万元货款的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交易”,“有价款”,但是这4万元的违约金,不是60万交易和价款的价外费用,而是与40万对应的违约金,不应按照60万交易的价外费用征税,也没有其他应该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与全部终止合同的违约金类似。

    2、这4万元部分是因为40万元货款的违约

    许多购销合同的价格与销售数量有关,如果不到100万,可能是另外的价格,有关的货物,不再是60万,而是61万。

    如果这4万元,部分是因为40万元货款的违约,比如3万元,另外1万是因为合同金额不到100万,原60万的货款,变成61万。则4万元违约金中的1万,应作为60万的价外费用,一起计算增值税。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看双方的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具体规定。

    (二)延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

    如果甲公司按时保质供货,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在支付全部货款后,还应支付4万元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与交易有关,与价款有关,也具有延期支付货款利息的性质,应该并入销售额中,按照货物的税率,一并计算销项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4万元的违约金,不能按照利息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违约金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机械、呆板地理解和应用税法。

    四、处理涉税问题的基本理念

    对违约金增值税问题的分析,可以作为处理涉税问题基本理念的一个参考,处理其他涉税问题,也是一个道理。

    处理涉税问题的基本思路、基本结论、基本目标分别是:

    基本思路:业务决定税务,合同证明业务。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正确地分析问题。税法就是一把尺子,用这把尺子正确地衡量实际情况,尤其是合同对当时双方之间权利、义务、责任规定的情况。

    基本结论是:涉税问题,是否该征税,基本清楚,税务风险可防、可控。

    基本目标是:既不少缴税犯法,也不多缴税犯傻。

    作者
    •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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