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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

李冼 / 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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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征增值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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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需要认真思考,谨慎决策,因为享受免税优惠不一定是最优决策。

    编者按:今天,我们讨论一个话题:增值税免税是否是真正的免税。现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增值税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

    很多老师可能一看这个标题就会吓一跳,取这个标题不是标题党为了博取眼球而哗众取宠,而是货真价实的忠告。

    今天, 与各位老师讨论一下:为什么增值税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

    究其原因,对增值税应税项目进行免征增值税,那么该项目就是增值税免税项目,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条第一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可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利润的减少。

    熟悉增值税政策及其原理的老师都知道: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向客户替税局代收的税金,免税与否跟自己没有毛钱的关系,但是进项税额却不同,是供应商替税局向自己代收的税金,一旦转出,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冲减了利润,成为企业利润货真价实的损失。

    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如意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对应成本80万元,进项税额为10.40万元。

    如果不免增值税,则吉祥公司缴纳增值税2.60万元,利润20万元。

    如果免税,则吉祥公司收入113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40万元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后成本为90.40万元,利润为22.60万元。利润增加2.60万元,而不是13万元。此时,吉祥公司只能给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意公司的采购成本则由100万元上升为113万元,增加了成本13万元,吉祥公司免征的增值税由如意公司销售时一并补缴到税局,那么如意公司不仅补缴了吉祥公司免征的增值税,利润也少了,如意公司是万万不会同意的,必然压低向吉祥公司的采购价。吉祥公司要么降价销售,要么不做吉祥公司的生意。

    迫于如意公司的压力,如果吉祥公司收入为100万元,保持不变,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40万元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后成本为90.40万元,则利润只有9.60万元,减少了10.40万元,成了利润货真价实的损失。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增值税,企业获利甚微,不是真正的免税。

    正因为如此,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都规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但一经选择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我们前面讨论了增值税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但如果有特殊的补救政策,一方面允许销售方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采购方抵扣,补齐抵扣联条,那么免税则变成了货真价实的免税。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则是真正的免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需要认真思考,谨慎决策,因为享受免税优惠不一定是最优决策。

    思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增值税,是不是真正的免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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