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人股权转让的风险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认缴制下,有些投资人认缴的资金迟迟不到位,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也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这其中就包括税收风险,这些投资者在《公司法》被称为瑕疵出资人。比如,企业形成欠税而又怠于督促瑕疵出资人按认缴的数字出资,则税务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瑕疵出资人追讨所欠税款。不仅如此,瑕疵出资人在股权的转让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巨大的税收风险。
按个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所谓的价格明显偏低,是指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是: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x股权转让比例。
虽然出资没有到位,瑕疵出资人仍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在股权的转让上也没有什么限制性规定,但瑕疵出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受让方瑕疵出资事实的义务,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接《合同法》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基于瑕疵出资的事实,股权转让的价格不会很高。这就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当然瑕疵出资人可以以瑕疵出资作为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但这要看税务机关是否接受这样的解释。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