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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博士讲述31号公告分包款扩围的前因后果

何广涛 /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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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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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此处分包款的定义税收政策并未解释,部分省市曾经有口径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五) :

    「22.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按此答复,总包方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款,必须是分包方开具的编码简称为「建筑服务」的发票。

     

    从建筑法规来,分包可以分成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对于劳务分包,开具发票对应编码简称均为「建筑服务」,差额扣除不存在任何障碍;对于专业分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从业务构成上看,专业分包除了需要向发包方提供人工劳务服务外,还同时伴随向业主销售对应的货物,如钢结构件、门窗、幕墙、防水、消防、电梯、空调等。

    2017年11号公告发布以前,专业分包税目的确定唯一标准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0条。也就是说,如果是建安企业销售上述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将人工和材料货物一起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总包单位取得此类发票,符合差额扣除的条件;如果是工商企业销售上述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将人工和材料货物一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总包单位是无法差额扣除的。

    2017年11号公告以及2018年42号公告发布以后,销售自产货物(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必须分开核算,分开选择税目开票,这样,专业分包单位开出的发票就会出现两个税目,一个是货物,一个是建筑服务。

     

    征管实践中,除湖北、江苏、青岛三地外,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不允许建筑企业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材料货物款,这显然是历史的倒退。

    此次,2019年31号公告第七条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个规定不是从发票开具的类型上来定义分包款,而是把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当做分包款,相当于只要分包交了增值税,总包都可以差额扣除,大大放宽了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的范围,对建筑企业属于大利好。

    当然,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无论对方如何缴纳税款,如何开具发票,要想差额扣除,必须要取得合规凭证。

    除了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差额以外,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预缴增值税,也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此处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同范围扩大呢?您认为呢?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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